为了拓宽法政学院教师的视野,促进学院建设发展,加强我院教职工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订“走出去”“请进来”相关管理办法。
第一条 “走出去”适用对象
法政学院全体在岗在编教职工。
第二条 “走出去”适用类型
学历培训;非学历培训;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学历培训包括教职工申请考取高一级学历层次的,即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非学历培训包括教职工申请博士后流动站研究、访问学者、以提高教学水平的骨干教师进修班、高级研讨班、广东省“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培训、或出国进修等。
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是指教职工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其中包括鼓励教师到基层去,到中学去,了解我们培养出来的学生面临的工作环境,了解中学,适时修订教学计划,与中学挂钩。
第三条 申请“走出去”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表现好,安心本职工作,遵纪守法,身体健康,申请参加学习的内容与本人所从事或组织计划将要安排的工作专业对口。
(二)本人所负责的工作能够妥善安排。
(三)凡是符合《岭南师范学院教职工培训工作规定》的教师,学院大力鼓励和支持他们追求更高目标,成就辉煌人生。
第四条 “走出去”基本原则
教职工“走出去”工作,要贯彻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按需培训,学用一致的方针。坚持全面规划,重点优先;多种形式并举,分层次培养;严格考核,注重实效;公费与自费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具体做法
(一)个人申请
由广大教职工根据个人需求,在符合学校相应规定的基础上,可以申请学历培训、非学历培训及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等。
(二)单位审核
由学院党委召开党委会议,对教职工的申请给予讨论审议,原则上尽可能为教职工提供便利条件,妥善安排相应工作,实现教职工个人及学院教职工队伍建设的双赢局面。
(三)上报学校
由办公室汇总各类培训进修计划表,上报学校人事处师资科。
第六条 培训经费
学历培训、非学历培训的培训经费参照《湛江师范学院教职工培训工作规定》的具体做法给予配合。
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根据学院党委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每年每位教师可以参加一次学术交流活动,学院给予路费、住宿费、会务费等的报销工作,并按照学校相应标准给予生活补助补贴。
鼓励教师到基层了解中学现状,适时修订教学计划,并给予路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补贴等。
第七条 考核标准
(一)教职工学历进修应达到以下标准
1、保持良好的品行,维护学院声誉。
2、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进修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
3、在原定的培训期限内修完学业,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4、攻读硕士、博士学历(学位)的,在就读期间应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硕士2篇以上,博士3篇以上。
(二)非学历(学位)进修的考核标准
符合本条(一)中之1和2条款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1、在原定的培训期限内完成进修计划。
2、国内、外访问学者、一般科研进修或其他半年以上进修者,在进修期间要完成既定计划中的科研项目或任务。
第八条 培训后义务
学历培训、非学历培训等培训后服务相关义务按照《岭南师范学院教职工培训工作规定》执行。
第九条 “请进来”的适用类型
与知名大学合作求发展、聘请知名教授担任客座教授和讲学、加强与地方共建合作。
第十条 “请进来”的主要意旨
旨在弥补我院师资及经验的不足,借鉴他山之石。开拓师生视野,亲临学术前沿。巩固专业知识,注重书本与实际的联系。
第十一条 “请进来”的基本条件
(一) 国内外大学合作对象,必须是与我院相关专业对口的大学,相关专业或学院在某些地方或领域有值得我们借鉴学习的地方;
(二) 聘请与我院专业相同或相近的知名教授来讲学,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和相当学术声誉的。
(三) 非师范类专业注重加强与地方企业或社区的共建工作,具有加强和巩固专业知识,实现书本与实际的联系。
第十二条 具体做法
(一)与知名大学的合作。需要以各个教学系为单位,在慎重考察及讨论合作对象的基础上,做出《与**大学合作计划申请表》,里面必须详细论证合作的出发点、契合点、学习及借鉴之处、可行性、预期效果等,然后上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和党委常委会会议,经两委会议讨论,最后确定是否合作,及合作的具体办法。
(二)聘请国内外知名教授担任客座教授及讲学。全院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职称以上的教师均可提出。先由教师提出上报到各个教学系主任,由教学系主任再向学院两委会议提出申请,经两委会议讨论后确定。聘请频次是每年至少2次,多者不限,但必须把好受聘对象这一关。
根据学院具体情况及需要,由学术委员会、学院两委会共同讨论决定是否聘请所邀请的专家教授为客座教授。
(三)加强与地方共建合作。可以借助学生社团、学生活动等学生工作具体操作。如师范生主要加强与基层中小学、博物馆、档案馆等的联系,如把中学优质课堂请进校园。非师范生如社工专业与社区、居委会、福利院等加强联系,每年至少固定2-3次交流学习活动。法学专业与地方法院、检察院等建立共建活动,如把司法审判请进校园。
第十三条 相关待遇
凡是请进来的知名大学教授、专家学者等,一律报销来往路费、住宿费、餐费、讲座报酬等。来往路费按照硬座标准给予补贴,讲座报酬等按照1000-2000元/场。受聘为客座教授的另加报酬1000元/人,但至少该教授每学年应到我院讲学2次。
第十四条 工作安排
邀请专家的教师做好与专家学者的沟通协调工作,包括交流题目、时间、专家简介等。
科研秘书做好场地申请工作、校科技处与学院间的协调工作、学院与专家沟通工作,前期会务安排沟通工作,合作意向书及客座教授聘书等准备工作。
学生工作办公室做好前期的宣传工作,包括海报、横幅、网站宣传等,讲座现场的学生安排及会务安排工作。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学院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