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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2017/11/03 00:00:00人浏览作者:法政学院

第一条  为了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充分调动全院教职工从事科研教研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学科建设和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成果奖励的对象是我院在职人员的科学研究成果和教育研究成果。与外单位人员合作的科研成果,只奖励我院在职人员承担的部分。

第三条  科研成果奖励的范围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和教研论文;公开出版的著作、编著、译著和教材;已经结项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研究课题;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学术成果和教研成果。

第四条  学院每年从酬金中提取5%作为奖励基金,并按分值分配奖金。

各类成果奖励的分值是:

权威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独著)100/部,一般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独著)60/部。合著的学术著作,按作者撰写的字数计算分值,权威出版社出版的2/万字,最高不得超过80;一般出版社出版的1/万字,最高不得超过40。

权威出版社出版的编著、译著、教材(主编并撰写50000字以上)60/部,一般出版社出版的编著、译著、教材(主编并撰写50000字以上)30/部。

发表于中文核心刊物的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下同)60/篇,发表于人文核心刊物的论文30/篇,发表一般刊物的论文10/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在原奖励分值的基础上另加分值100/篇,摘要的另加分值30/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摘要》、《高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在原奖励分值的基础上另加分值30/篇,摘要的另加分值10/篇。

主持并已结题的国家级研究课题100/项,省级的60/项,市厅级的30/项。

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学术成果300/项。获得省级一等奖的学术成果200/项,二等奖的150/项,三等奖的100/项,优秀奖的80/项。

第五条  奖金分配方法是:先计算出全院科研成果奖励的总分值,把当年提取的5%酬金除以总分值得出每分值的奖金,然后根据获奖者的分值数确定奖金额。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审定科研成果奖励工作,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科研成果奖励申请,认定科研成果及其等级,确定获奖的科研成果及其奖金额。

第七条  科研成果奖励按历年制实施,奖励该年度元月1日至12月31日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和教研论文,公开出版的著作、编著、译著和教材,已经结项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研究课题,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学术成果。

第八条  每年1月15日至20日为上一年度科研成果奖励申报时间。申报者要填写“科研成果奖励申请表”,并附成果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评审结束后,原件退申请者本人,复印件和申报表存档。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对申请奖励的科研成果进行审查,初步确定获奖的科研成果后公示3天,对有异议的要认真复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定并公布。

第十条  凡在科研成果奖励申报中弄虚作假,或者获奖成果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者有违反学术道德的,一经查实,在全院通报批评,取消获奖资格,追回奖金,3年内不得提出科研成果奖励申请。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院学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