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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学院党务公开实施办法

2015/11/23 00:00:00人浏览作者:法政学院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保障党员权利,密切党群关系,构建民主、开放、规范的党委工作机制,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及省纪委、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关于推行党委公开的意见》、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在全省高校党组织推行党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和《中共湛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党务公开试行办法》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务公开的原则

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的原则;依法依纪,有序推进的原则;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原则;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的原则;积极稳妥,适当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

(一)长期公开的内容:

(1)党的组织设置、委员和领导分工及联系基层情况;

(2)党的工作目标、计划和总结;

(3)本级和上级党委制定的有关管理规章、办事程序和工作要求;

(4)各支部学习计划及落实情况,年度党建活动安排等;

(5)党务公开责任制、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名单等。

(二)定期公开的内容:

(1)党组织活动开展情况;

(2)党员发展的讨论、审批情况;

(3)党费的收缴和上交情况;

(4)党组织班子建设的情况、党员教育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

(5)党委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和分管工作的完成情况。

(三)随时公开的内容:

(1)学校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重要决议、决定情况。

(2)上级和本级党组织出台的党员和群众应了解的主要文件;

(3)发展为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公示制度。

(4)内设机构干部建议名单。

(四)其他事项。多数党员、同学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不涉及党内秘密的党内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党务公开的形式

公示以党支部为单位,主要采取通报和张榜公布的方式,有条件的可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公示期间,党支部对单位或个人的反映意见要及时调查核实。未经调查核实,不得进入相关发展程序。

第五条  党务公开的程序

(一)申请公开的程序

(1)支部提出申请。

(2)院党组织研究、报批并答复。党组织在接到申请后应在10日内,最长不超过20日予以答复,不能公开的、暂缓公开的要说明理由。

(3)公开。按研究或报批同意的方案进行公开。

(4)反馈。接受其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报党组织进行研究、落实。

(二)主动公开的程序

党组织对学院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以及无需申请有必要向群众公开的涉及党内秘密的党内有关事项,由学院党委决定主动公开。

第六条  组织领导

成立党务公开工作小组,由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各支部书记和学工办主任为成员,负责院党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和各支部党务公开的指导、审批工作。

第七条  责任

院党委书记和支部书记为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的直接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求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有关规定不实施党务公开的;

(2)违反本规定关于公开内容、形式、程序、时限的;

(3)隐匿、故意不真实公开或公开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4)公开泄露党内秘密的;

(5)公开给他人和组织造成损害的;

(6)对本规定申请公开的有关人员和组织进行打击报复的。

 

 

 

2008年11月5日

2017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