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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法政学院委员会党校管理办法

2015/11/02 00:00:00人浏览作者:法政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院党校是学校党委直接领导下的二级分党校,院党委教育培养干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基地,是学习、宣传、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阵地,是党员干部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院党校在校党委及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院党校的工作方针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努力为学校建设党性强、作风正的党员队伍和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

第三条 院党校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不断引向深入;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结合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结合学校理论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和党建等各项工作的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提高培训水平,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

第四条 随着学校办学规模的扩大,为了保证发展新党员的质量,切实抓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负责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指导师生职工中的马列、党的基本知识学习小组等工作。

第二章 党校领导机构

第五条 中共法政学院委员会党校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成立的二级分党校,隶属学校党委,接受校党委的指导与管理。

第六条 院党校校长由院党委书记兼任,党校副校长由院党委副书记兼任。

第七条 院党校办公室设在学院学工办,党校办公室为处理党校日常事务的工作机构。

第三章  党校学员

第八条  党校学员主要是我院的学生团员、学生干部、党员骨干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九条 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学员原则上应是已递交入党申请书半年及以上,未参加过党校学习的,并经学院团委推荐的优秀团员。

第十条 党校学员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中共党史、党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较好地掌握党的基本知识。

第四章  党校教师

第十一条 党校教师必须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必须具有高度的革命事业心和强烈的政治责任感。

第十二条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既教书又育人,既要认真教学,又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党校教师应当关心学员,为学员提供疑难解答,帮助学员进步。

第十三条 党校教师应结合时代精神,协助党校完善党课教学大纲。

第十四条 党校教师应不断加强理论学习,在教学过程中,力求反映党建工作的新理论、新成果。

第十五条 党校授课教师,由院党校统一聘请及管理。经聘请的授课教师,颁发聘书,教师酬劳按给学生作学术报告的工作量通过法政学院酬金分配方案计入工作量。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组织纪律

l、必须按时上课,认真听讲,做好笔记并积极参加讨论,自学党校提供的教材和参考资料,讨论前准备发言提纲;培训课程进行完毕,学员要认真写出3000字以上的个人学习总结。

2、党校学员必须按指定的班组参加学习,服从党校的管理。

3、党校学员请假须持所在党支部出具证明,病假须持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党校办公室同意方能准假。

4、学员班应选出一名班长及若干名组长。班长负责全体学员总体事务,组长要认真做好学员上课、讨论的考勤工作,做好讨论笔记。

第十七条 党校学员学完规定的课程后,要及时自我总结,参加结业考试,综合考核合格者,准予结业。

第十八条 考核由平时考查和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平时考查占综合考核成绩的20%,结业考试占综合考核成绩的80%。

第十九条 平时考查主要包括出勤、听课、笔记、自学和自我总结等。各班班长在党课结束后一周内将平时成绩(总分以20分记)连同考查材料一并交院党校办公室审核确认。

第二十条 结业考试卷面成绩以百分制记。结业考试由院党校办公室统一命题、制卷和评卷。考试范围不超出党课教学大纲和指定参考资料。

第二十一条 综合考核成绩达60分者,准予结业,由院党校统一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党校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结业:

l、无故旷课两次及其以上者;

2、病、事假累计超过三次者;

3、抽查中发现旷课及严重违反课堂纪律者;

4、结业考试作弊者;

5、违反《湛江师范学院学生手册》有关条例者。

第六章  党校经费

第二十三条  党校经费(除教师课酬外)从学生经费列支。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校担任每期培训的任课教师,颁发聘书,教师酬劳按给学生作学术报告的工作量通过法政学院酬金分配方案计入工作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院各教工党支部及学生党支部要充分认识学院党校工作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对党校工作的支持与配合,服从党校工作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院党校负责解释。

                                                  

201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