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 广东省教育厅 关于建立健全教师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切实推进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加强师德教育,优化制度环境,营造良好氛围,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原则和目标是:坚持价值引领、师德为上、以人为本等基本原则,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养,树立正确的教师职业理想,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建立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引导广大教师自尊自律自强,做学生敬仰爱戴的品行之师、学问之师,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诚信风尚的引领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着力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第三条 建立健全师德建设的组织机制。
(一)实行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学院(部)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由党(校)办负责将其纳入学校年度工作统一部署。
(二)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为师德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
(三)成立由学校党委负总责,组织、宣传、纪检监察、人事、教务、科研、工会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师德建设委员会。
(四)成立师德建设相应执行机构:
1.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由人事处牵头;
2.师德宣传工作小组,由党委宣传部牵头;
3.师德督导评估工作小组,由教务处牵头;
4.师德先进个人评比与推荐工作小组,由校工会牵头;
5.学术不端行为处置工作小组,由科研处牵头;
6.师德失范处置工作小组,由纪委办、监察处牵头;
7.教师师德申诉委员会,由纪委办、监察处牵头。
8.师德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校工会。
第四条 建立健全师德建设的政策配套机制。
(一)教务处负责进一步完善教育教学规范;
(二)科研处负责进一步完善学术研究规范;
(三)人事处负责进一步完善校外兼职兼薪规范;
(四)财务处负责保证和加大师德建设经费投入。
第五条 建立健全师德教育与宣传机制。
(一)党委宣传部、校工会要积极开展师德典型感人事迹展示、宣讲活动,充分利用教师节等重大节庆日、纪念日,通过广播、报纸、网站及微博、微信等各种媒体以及征文比赛、报告会等形式,集中宣传优秀教师的典型事迹,弘扬高尚师德,展现教师风貌,努力营造崇尚师德、争创师德典型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对于高校师德建设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党委宣传部应及时应对并有效引导。
(三)教务处、学生工作部要加大对专任教师、辅导员等的师德培训力度,将师德教育列为新教师入职培训的重要内容。
(四)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实行新教师入职宣誓制度和教师师德承诺制度。
第六条 建立健全师德考核机制。
(一)人事处、党委宣传部、校工会、教务处等单位要制定操作性强的教师师德考核、奖励等细化措施和实施办法,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成立师德考核工作小组,每年对教师进行师德考核,考核结果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二)人事处要将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的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晋级提拔、绩效评价和年度考核管理的主要依据,严格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条 建立健全师德表彰和激励机制。
(一)学校每年召开教师节表彰大会,对学校评选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辅导员、优秀青年教师、优秀班主任和从教30年的教师予以表彰。
(二)人事处等职能单位要将师德表现作为评奖评优的首要条件,在同等条件下,对于师德表现突出的,在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及特聘教授、首席教授等高层次人才选培、遴选推荐,各类荣誉称号评选中优先考虑。
第八条 建立健全师德监督机制。
(一)校工会、人事处、教务处负责建立健全师德状况调研、师德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健全完善学生评教制度,构建高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
(二)党委宣传部、纪委办、监察处、人事处负责建立健全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发生影响较大的突发师德违规事件,及时调查处置,及时加强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沟通,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三)纪委办、监察处负责建立师德投诉举报平台,及时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对师德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四) 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
第九条 健全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机制。对于违反师德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于教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纪委办、监察处、人事处要依法依规分别视情节轻重,根据相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对严重违法犯罪者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招生、考试、评奖评优、安排实习、就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八)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条 建立健全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问责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纪委监察处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健全教师主体权益保障机制。
(一)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各二级学院(教学部)要明确并落实教师在学校办学中的主体地位。
(二)完善教师参与治校治学机制,在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选拔活动中,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保障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创设公平正义、风清气正的环境条件。教学、科研管理部门要充分尊重教师的专业自主权,保障教师依法行使学术权利和学业评定权利。
(四)保护教师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工会要依法建立教师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五)健全教师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职业发展体系,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鼓励、支持教师参加培训、社会实践锻炼、开展学术交流合作。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岭南师范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包括在校工作的兼职教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由岭南师范学院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