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建立教代会代表巡视制度,是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参政议政作用,完善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落实教代会职权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保证我校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教代会代表巡视是指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组织教代会代表,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的现场巡视检查工作。
第三条 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主要是通过调查研究、信息交流、现场考察、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形式,进一步推动校务公开,完善工作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学校和谐发展。
第四条 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的范围及内容:
1.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
3.学校中心工作进展落实情况;
4.学校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或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
5.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情况;
6.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6.落实校务公开的情况;
7.学校党政委托或指定的事项。
第五条 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1.服从、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的原则;
2.有利于提高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的原则;
3.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4.互相尊重、互相支持的原则;
5.坚持群众路线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六条 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的程序
1.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或工会根据学校工作情况或教职工要求,通过调研,提出当年巡视工作的主题,制定相应的巡视方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2.学校教代会执委会或工会根据每次巡视工作的内容,组织教代会代表成立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巡视组组长由学校教代会执委会主要领导担任,巡视组成员从现任教代会代表中选派,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可邀请部分专业人士参加。
3.巡视工作开展前应对巡视组成员进行培训,明确巡视内容、重点、方法及应注意事项等,提高巡视代表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4.巡视工作开展前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被巡视单位。巡视一般采取听取汇报、现场考察、组织座谈、查阅相关资料、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巡视期间,巡视组不参与具体问题的处理。
第七条 巡视工作结束后,巡视组要对巡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研究,形成巡视工作纪要或巡视工作报告,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审议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和被巡视单位。
第八条 巡视工作结束后,相关材料由教代会秘书处负责集中归档。
第九条 每年的教代会代表巡视情况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进行通报。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湛江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巡视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岭南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