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美德,帮助因遭遇突发灾难或重大疾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本校女教职工及在读女学生,资助符合本基金宗旨和捐赠人意愿实施的其他慈善项目,特设立“岭南师范学院爱心母亲基金”。
第二条 爱心母亲基金秉承“互帮互助,滴水成河”的理念,弘扬互助合作精神,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女教职工自愿捐款的办法,帮助解决遇到的特殊困难。
第二章 爱心母亲基金的管理机构和监督
第三条 设立岭南师范学院爱心母亲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校工会常务副主席任委员会主任,成员由校工会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成员以及女工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校工会,具体负责基金的筹集、审批、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爱心母亲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公布一次爱心母亲基金收支情况,接受学校纪委、监察处以及全体教职工会员监督。
第三章 爱心母亲基金的来源
第五条 爱心母亲基金的来源
1、女教职工自愿捐款。原则上每年在女教职工中组织一次捐款活动。
2、每年利用校庆纪念日及相关活动发动校友捐赠。
3、接受校内男教职工社会相关单位、社会团体和热心人士捐赠。
4、其他形式的活动获得。
第四章 爱心母亲基金的资助对象、条件
第六条 爱心母亲基金资助对象及援助条件
1、家庭遭遇突发灾难性事件(如火灾、水灾、风灾、地震、海啸、泥石流、车祸等)而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者;
2、个人身患恶症重病或因遭遇突发事件而致残,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者;
3、因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爱心母亲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认为需要援助者。
4、受资助者应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思想积极上进,诚实守信,无不良嗜好。
第五章 爱心母亲基金的管理使用
第七条申请基金援助程序:
1、申请人向爱心母亲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岭南师范学院爱心母亲基金申请表》
(2)有效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医院有效疾病诊断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关于灾情的证明等)。
2、所在二级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实。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校爱心母亲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资助金额
1、女教职工每人次不超过5000元;
2、在校女学生每人次不超过3000元;
3、同一事项,一般每年资助不超过一次。
第九条 资金发放及使用情况回访
1、资助款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家属签领,学校财务处转到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资金发放后,爱心母亲基金管理委员会将对受助者进行不定期的跟踪了解情况,并及时督促受助者对资助方的回复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以确保资金用到实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岭南师范学院“爱心母亲”基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