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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南师范学院教职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2016-03-21 16:20  

岭南师范学院教职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修订稿)

为了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倡导“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逐步完善学校救助保障体系,建立对特困教职工的长效帮扶机制,加大解困力度,为教职工排忧解难,推进和谐校园建设,特设立“岭南师范学院教职工互助基金会”。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基金会宗旨

“岭南师范学院教职工互助基金会”(以下简称“互助基金会”或“基金会”)是用于帮助教职工减轻因特殊困难所造成的临时经济困难而设立的群众性互助、互济的专门基金。

第二条   基金会会员

凡是岭南师范学院教职工(含退休教职工),遵守本办法规定,自愿缴纳会费,均可成为互助基金会会员。

校工会每年六月负责受理教职工申请入会事宜,以列表签名形式确认。逾期未办理者,至次年六月方可申请入会。

会员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种补助,有权了解基金使用情况,也有宣传本办法和完善基金工作的义务。

自愿参加互助基金会的我校教职工,需缴交入会费和基本会费。三个月不缴交基本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退会后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种补助。

第三条   基金筹措与管理

(一)基金来源

1、学校财政所拨专款;

2、校工会所拨专款;

3、入会费。参加互助基金会的我校教职工,每人一次性缴交入会费50元(未享受过互助基金会补助的会员退会时,将予退还);

4、基本会费。每位会员每月缴纳会费3元,由学校财务处统一从个人每月工资中代扣后,转校工会财务专户;

6、会员捐款;

7、学校各单位捐款;

8、社会各界以及校友的捐款;

9、互助基金的资金及利息。

(二)基金管理

1、互助基金会的资金由校工会财务设专门账户,由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互助基金会资金的使用接受学校审计处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计和监督,定期向教职工公布账目,并在校园网上公布。

第四条  基金会组织机构及帮困对象

(一)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成员由校领导、校工会、财务处、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教代会福利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及会员代表组成。  

2、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负责处理日常具体事务。

3、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订互助基金会管理实施细则、筹集资金、审核补助金额以及讨论其他与基金会有关的重要事项。

(二)帮困对象

凡自愿参加互助基金会、自愿缴纳会费的学校教职工,均被吸纳为会员并可成为帮困对象。

第五条   基金使用范围及补助标准

1、对因各种意外灾难造成人身伤亡、财产重大损失或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较大困难的会员,补助金额500元至15000元。

2、经济特别困难的会员因病在一年内住院,医疗保险自付10%部分超过3000元者(自费药、住房超标费用除外),补助金额1000元至5000元。

第六条   申请补助审批程序

(一)互助基金使用申请

凡符合互助基金补助范围的会员,可填写《岭南师范学院互助基金补助申请表》提出申请,附上有关证明材料,由会员所在单位及学校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交校工会审核。

(二)互助基金使用审批

1申请补助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由负责互助基金日常管理的常务副主任审核,报主任审批。

2申请补助金额超过500元的,由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相关条款若与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相抵触,则遵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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