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制定 200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建工程的管理,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提高基建工程的管理水平,提高工程质量和基建的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凡属本校的校园规划,基本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及纳入基建计划的专项扩建、改造工程与园林建设等有关工程项目的建设计划、工程设计、工程招投标、施工管理与造价管理等均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基建处是学校基建工程的管理职能部门,学校财务、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及教代会基建工作委员会等监督机构分别履行其监督职能。
第二章 基建计划和工程设计的管理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的总体规划设计,由基建处负责编制和汇集、整理有关设计资料和招标文件,组织设计招标或设计委托,组织校内有关部门或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对设计进行会审,并公示和论证。经学校领导审定、学校党委批准后,在校长的领导下,报当地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的调整、修改,必须依据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协调校园的原规划进行规划设计,要从校园的整体布局、区域功能、格调和资源的有效利用等方面广泛地征集各方意见,综合分析、论证,筛选最佳方案。
第五条 基建处根据学校的总体发展计划和先急后缓的原则,按时编制学校年度基建申报计划,报学校审定后,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立项申报。
第六条 基建处负责组织编写和整理设计资料、文件。协调有关使用单位和职能部门制订功能房室的布局、分隔与通风、采光、隔音、照明、水电、消防及其他建筑构造、设施的初步方案,并根据“实用、美观、安全、经济”原则,提出设计要求和拟定造价指标等资料,报校领导审定后,作为设计单位的设计依据。
第七条 工程的设计,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选定设计单位。由基建处负责组织设计方案及方案图的论证、审议、定标,并拟定技术经济指标,报学校领导审定后,送中标设计单位设计。
第八条 施工图出图后,由基建处组织校内有关部门和全处技术人员进行审查、校对、会审,提出补充、修订意见,提供设计单位进行修订或补充图纸,以确保设计图的完整,并按有关规定向省、市有关部门进行报建。
第三章 工程招标及合同的管理
第九条 凡按国家规定应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均按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进入建筑市场公开招标。由基建处组织处理招标事务,协调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查、修订后,由学校领导审定;协调学校工程招标小组和市招标办组织招标、评标和定标工作。
单项工程造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尚未达到省、市公开招标范围的工程,都须由学校组织招标。单项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参照《湛江师范学院修建工程管理规程》执行。
第十条 招标文件要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的项目、内容编制。招标文件应有完整的施工图、施工图预算和合同草案等。施工图预算由市造价站或其他具有造价资质的部门编制或审核,其内容包括作为评标依据的标底和工程概况、承发包方式、工程的内容范围、施工条件及施工技术、工艺质量要求、工程用料与材料定价、工程计价、计费、工程结算与付款方式等。在招标须知中要具体说明招标要求、标价计算依据及取费等级标准、报价方式、招标程序及时间安排与投标、报标、评标、定标办法和需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工程招标时,要向投标单位提供施工图、施工图预算表的项目、工程量及有关招标文件,以统一报价标量和报价方式公开、公平竞争;发出招标资料要收回成本费用。
第十二条 施工合同的签订,要以招标文件内容为依据,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和《协议条款》,明确承包工程项目、内容、范围、承包方式,合同价与计价方式、质量要求、工期、工程结算及付款办法、双方权责和违约责任等。在《协议条款》外,尚需约定的其他问题应予补充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合同的签订,由基建处按招标合同草案和要求与对方协商草拟,报学校审计、财务、监察、规划法规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经基建处审定,由校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第十四条 合同的签署要履行完整的法定程序,经甲、乙双方签署后,办理建设主管部门和监证单位的签证,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已签署的合同,由基建处督办并代理执行。
第四章 工程施工与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基建处履行工程施工管理的职能责任。建立施工管理岗位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把施工管理责任落实到人,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计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 基建处组织施工图会审,会同设计、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技术交底,整理会审记录。根据会审提出的问题,协调、督促设计单位作相应修正或补充完善施工图。
第十七条 基建处负责审查和修订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并提出审查修改意见。经修订后由基建处签批实施,并报学校领导备案。
第十八条 由施工单位编制项目工程施工管理方案,制订施工技术与质量管理措施及实施进度计划与工地的安全管理措施,送基建处审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及室外的供水、排污管道、电缆及道路、场地设施、构筑物和园林绿化等配套工程的勘测及规划、设计,由基建处组织编制施工方案和工程预算,送学校有关部门审核,并报校主管领导审批实施。
第二十条 基建处负责施工和施工现场的全面管理。每个工程项目均要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管理,落实施工管理岗位责任,必须全程临场履行施工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全面履行施工的监督、管理职责,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均由基建处的施工管理人员会同监理单位进行施工技术指导、质量监督、检查、查验,并相应做好施工记录。分别填写施工管理日志、监理日志,记录施工运行和材料检验、质量抽查、安全检查及施工组织与现场管理等情况,反映施工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基建处要按施工技术规程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验收,规定要搞试验和抽取试件、试样进行送检或试压的,必须严格按规定做试件或取样,由基建处人员会同监理工程师及施工单位共同进行,未经检验或未取得试验资料的不能施工。其余材料按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抽查,检验出厂证书或产品标注的各项技术性能质量指标,凡不符合规定标准或无出厂标志的均不能使用。所有工程和材料的检验、试验的资料和记录均按规定整理存档,作为竣工验收、工程考评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分项分部工程、隐蔽工程竣工后的验收,由基建处组织,会同校内有关部门与设计、监理和质监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共同作出验收评审意见和签署验收。
第二十四条 工程变更及增加工程量的工程,由基建处组织设计、监理及校内有关部门对变更方案进行审议。审定后,由设计单位提供变更施工图,施工单位编制变更预算,送基建处审查、签批;重大变更,按学校有规定作出经费调整方案,经校领导审批后,由基建处、审计处、监察处、财务处、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署,始能作为变更施工和结算凭据。
第二十五条 及时掌握施工进度,施工单位提供的每月施工进度报告由基建处审查、核实,当出现进度滞后情况,施工管理职能负责人要书面报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校领导,说明滞后原因及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基建处要建立专项工程档案和工程监护、质量监测管理制度,保存工程设计、施工和质量检验、验收资料,作为工程扩建、改造、维修或质量缺陷处理的技术资料;坚持按常规作沉降监测和质量跟踪、观察与工程监护,尤其要做好工程保质期内的质量跟踪观察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基建处要协调施工单位搞好文明施工管理,制定校内施工和建筑工人生活秩序管理制度,全面规范施工和工人行为,严格限制施工材料堆放范围、运输线路,抓好施工和工人生活秩序的管理,防止噪音、交通干扰和环境污染,并教育工人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和治安管理,保证学校及师生个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不受干扰,保证学校的环境卫生。。
第二十八条 基建处协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安全教育管理,制订安全防范管理措施,把工地施工和用电安全设施、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检查,纳入每天的工作议程,切实做到防事故于未然。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由基建处与有关部门及时办理使用移交手续。
第三十条 基建处负责基本建设规划及工程建设的设计图纸、工程文件、资料的收发和归档、保管并及时办理移交学校档案室入档的工作。
第五章 工程造价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工程设计、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标、合同签订与工程变更、材料价的核定、工程结算等工程管理环节,建立造价管理岗位责任制,凡有违规或失职行为均要追究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招标工程施工图预算的编制要求准确反映工程造价,必须委托具有工程造价资质的部门编制或审定,为保证招标报价统一、公平,应把预算的工程量表或完整预算发给投标单位,让他们在材料价和计费方面自行报
价,以中标价为合同价或按下浮率为(1— 中标价 )100%结算。
报标参考价
第三十三条 凡设计变更或增加工程量的造价调整(增、减),必须具有经过规定程序审核、审批、签证的设计变更图及相应的调整(增、减)预算,始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三十四条 凡增加工程量的签证,由施工队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编制增加工程预算,经基建处会同审计处现场核实,由基建处按学校有关规定报批后,方能增加被批准的工程量并作为结算凭据;要防止因施工操作误差或质量不合格造成的补救或返工处理增加的工程量或已包括定额项目的工序重复计算。
第三十五条 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及设备,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由发包方采购的条款,由基建处牵头,组织审计处、财务处及监察处等部门共同考察市场进行采购,或按有关程序进行招标采购(凡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设备,按政府采购办法进行采购);由承包方采办的设备、器材及其他主材如果需要按市场价定价的,由承包方按发包方和设计的规格、质量要求提交3至5个品牌的报价单,标明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厂家,并附上样品或出厂标志,由基建处会同审计处、财务处、监察处进行市场调查,确定品牌并核实价格,与施工单位共同签证后送基建处审批并作为结算凭据。
第三十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时,凡无完整签证的,增加造价不能加入结算内;工程竣工后,原则上不能补办签证;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提交工程结算书,由基建处复查并整理有关结算资料和审核,交审计处复核后,送具有较高资质和声誉的造价咨询单位审结。
第三十七条 工程款的支付,必须严格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20~22条规定,核定进度工程量计量支付。工程预付款(备料款)控制在合同总造价的15~30%。工程进度款,由施工单位向基建处提出申请,由基建、审计部门进行审核,经基建处负责人签署后报校主管领导审批,按合同进行支付。预付工程进度款不能超过工程合同价款的85%;学校为施工单位支付的预付工程款和代支的各种款项及水电费从工程进度款中逐次按比例扣回。
第三十八条 工程决算后,由基建处报财务处按合同规定进行财务结算,并办理余额付款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基建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或关系人不能参与或插手本校工程承包,也不得在施工队充当管理人员或分包工程、代购或运输材料等,不能以任何形式向施工单位索贿、受贿,不得接受施工单位请客送礼或索要其他财物,如发现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均要调离工作岗位,情况严重的报学校进行政纪处分,触犯刑律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管理人员要以诚实、严谨的工作态度履行职责,对工程质量的检查要认真把关,工程量及价格的计算、审核、签证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如发现有浮夸、虚报或重复计算等失职、渎职行为均要追究岗位责任,如造成严重损失者要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参加校招标小组的成员,从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业人员、基建工作委员会成员中抽签确定。
第四十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的规划设计,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情况、开工竣工日期、施工进展情况、预结算结果等情况应在校园网上公示、公开,接受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基建工程管理的各职能部门和各管理环节均按本规程的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由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