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工作,完善材料、设备采购管理的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高等学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所用的材料、构配件、器具、设备等(以下简称基建材料、设备)的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建材料、设备采购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加强重要环节和薄弱环节的管理,保证采购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价格合理,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节约经费,降低造价。
第四条 基建材料、设备采购要在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基建处牵头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对基建项目施工图中选用的基建材料、设备,有择优选择的权利。除图纸应该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外,设计单位不得在图纸中指定生产厂家和供货商。
第二章 基建材料、设备供应方式
第六条 基建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方式有“建设单位供应”、“建设单位认质认价施工单位采购”、“固定单价或总价包干”三种类型。
第七条 “建设单位供应”是指在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中,注明由建设单位采购所有基建材料、设备。
第八条 “建设单位认质认价施工单位采购”是指在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中,注明所有材料、设备的暂定价以及设计图纸和变更需要进行认质认价的其他材料、设备的暂定价,由建设单位认质认价施工单位采购。
第九条 “固定单价或总价包干”是指在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中,注明建设单位确认的同一档次三个以上品牌,施工单位投标时一次包死材料、设备的价格。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要详细说明具体内容。
第三章 “建设单位供应材料、设备”的管理
第十条 由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或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采购方法。除招标方式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的选用必须经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 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大宗基建材料、设备的采购,要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大宗基建材料、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不含50万元)人民币的基建材料、设备的采购可组织校内招标或其它采购办法(属于政府采购规定要公开招标的范围除外)。
第十三条 大宗基建材料、设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建材料、设备,由基建处提交学校领导批准,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时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招标没成功。
(二)具体要求较特殊,无法按规定的招标方式取得的材料、设备。
第十四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由基建处组织专门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学校的资产、监察、审计、财务等职能部门和专家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谈判小组具体名单须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五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不含50万元)人民币且采购工作组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基建材料、设备采购,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经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增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十六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不含50万元)人民币且基建处认定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大的基建材料、设备的采购,经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可采用询价采购。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由基建处组织专门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询价小组具体名单须报主管校长批准。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基建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完成招标后,由施工单位提供材料供应总计划和分阶段材料供应计划;提供投标文件的全部材料、设备清单,并详细说明规格、型号、数量、有关技术参数以及计划使用和要求进场时间。总计划和分阶段材料供应计划经监理单位审核后,由基建处按内部工作程序审核签章。
第十八条 基建处负责制定材料采购计划,配合工程进度,及时供应材料,或根据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按规定的程序调整材料的用量计划。对于施工过程中变更、签证的材料增减,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材料清单,监理单位、基建处、审计处审核签字并及时汇总控制数量。
第十九条 基建处要加强市场行情和价格调研,收集和建立材料信息库。外出调研应由2人以上共同完成,并做好调查记录。
第二十条 凡“建设单位供应材料、设备”均应由学校基建处、资产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以及总包方、监理方共同对材料的规格、质量、数量、品种、检测报告、合格证书及外观质量等进行验收。基建处现场代表对“建设单位供应材料、设备”进场检验负责。
第二十一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学校采购的基建材料、设备,必须保证材料、设备的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的要求。
第四章 “建设单位认质认价施工单位采购”材料、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基建工程中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不含50万元)人民币并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等(包干价格材料除外),都必须实行“建设单位认质认价”管理。在满足设计图纸和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双方必须共同坚持质量第一、价格适宜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基建处在学校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施材料认质认价管理工作。包括确定认质认价方式、监督认质认价工作程序、审定材料的供应商、范围、价格。
第二十四条 认质认价工作程序:
(一)施工单位提前2周申报材料(申报器械及小型设备须提前3至4周)填写认质认价材料申报单,列明认质认价材料、设备的名称、规格、本工程用量。如属分批申报,须有文字说明。
(二)基建处接到监理单位审核后的认质认价材料申报材料后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工程材料使用品牌(供货商)的建议。施工单位在商品具有可比性的前提下,应同时提供3家以上品牌(供货商)并附产品相关资料、资质证明、报价及联系方法。基建处有权对施工单位提供的品牌(供货商)进行补充或调整,以便对其进行证照、资质审查和质量、价格的对比选择。
(三)基建处协同审计处、资产处、财务处对施工单位所报材料品牌的价格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知会施工单位,然后按最优性价比原则,确定工程材料使用品牌(供货商),填写“材料认质认价单”并传送到项目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作为实施监理的依据和基建处实施项目结算的依据。
(四)基建处现场代表及监理单位、资产处、审计处代表对“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进场检验负责。上述人员应及时、严格按“材料认质认价单”内容对所有材料、设备组织验收,包括对进场材料的质量、品牌和规格进行核查、登记备案等,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上报。
第五章 责任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相关处室和人员必须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基建材料、设备的采购工作。
第二十六条 基建材料、设备采购工作实行监察制度。监察工作人员代表监察处参与材料、设备招投标及采购活动,并对全过程实行监督并有权提出监察建议。
第二十七条 重要设备和大宗材料采购应在学校网页和基建处网页上公布信息,明确招标及采购方式。如未按要求公布信息,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基建材料、设备采购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必须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的,或将招标化整为零的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必须集中采购而未集中采购的,或未经集体研究讨论通过,擅自指定供货商的。
(三)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货商,对潜在供货商存在歧视行为或限制供货商之间竞争的。
(四)对“建设单位供应材料”和“认质认价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有关技术参数审核不严、出现差错,造成损失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果本办法中的条款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执行国家、政府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