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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南师范学院基建工程变更、签证及预结算审核管理办法 -岭南师范学院基建处

发表时间:2017-12-26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建工程实施过程中变更、签证及工程结算的管理及监督,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变更是施工图图示内容的调整,是施工图的进一步完善。施工管理中必须加强设计委托内容的论证,坚持和强化开工前的图纸审核、图纸交底工作,从源头上杜绝或控制工程变更次数,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变更量。
第三条 工程签证是基于设计图纸及变更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四条 工程预结算的审核包含:施工单位自查、监理单位核查、基建处初审、审计处或审计处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以及政府财政或审计部门的终审。审计处或审计处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政府财政部门的终审报告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五条 工程变更、签证必须坚持严格审批、规范程序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在功能、质量、投资方面实施优化的原则;工程结算的审核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审批

第六条 学校对原施工图提出的方案变更、功能变更、材料变更或其它较大变更,必须按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并提供相关会议纪要或批准文件。基建处据此书面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或变更说明,并负责落实和督促变更设计单位尽快出图。设计单位提交的变更资料由基建处按设计文件发放程序归档和发放。
第七条 经审计处初审后的使用单位、基建处提出的方案变更、用途变更、材料变更或其它较大变更,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单项变更增加造价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内的工程变更,经基建处处务会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处长签发后执行。

(二)单项变更增加造价在5-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工程变更,在第七条(一)款的基础上由基建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三)单项变更增加造价在10-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工程变更,在第七条(一)、(二)款的基础上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四)单项变更增加造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在第七条(一)、(二)、(三)款的基础上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五)工程变更导致建设规模超过原计划规定的5%时,基建处应重新组织立项审批,立项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以上变更均须抄送审计处审核,报财务处备案。
第八条 由学校提出的设计变更,其变更设计费计算办法在设计招标文件或设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基建处应及时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调整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与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相关会议纪要或报告等工程变更批准文件、变更设计图纸和变更通知单、说明等为工程结算和审计的依据。工程变更新增部分以工程设计变更相关资料为结算依据。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实施

第十一条 基建处应依照工程变更批准文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通知应明确工程变更的内容、时间、范围等。

第十二条 基建处应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时对现场进度进行盘点,需要办理签证的,按工程签证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基建处负责对工程变更的具体落实,并对工程变更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


第四章 工程签证的内容

第十四条 工程签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保证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工程签证内容中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及图纸上不能标识清楚的工程量和尺寸,做到签证工程量准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签证原因清楚、计量单位与定额或清单相符。


第五章 工程签证的审批

第十五条 工程签证的审批程序
(一)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将工程签证内容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审核。
(二)工程监理单位审核无误后签署明确意见报基建处现场代表
(三)由基建处现场代表及技术负责人会同审计处代表对工程签证内容逐一核实后签署意见。单项超出5万元以上的工程签证须监察处代表签署意见。
(四)基建处处长审批并加盖基建处印章。
第十六条 基建处和现场监理必须对现场的实际情况作认真、翔实的记录,并与施工方共同对相关工作量予以实测实量。隐蔽工程和土方工程须通知审计处派人参加核查,审计处代表要在签证单上签名并加盖审计处公章。
第十七条 工程签证须在工程现场进行,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基建处现场代表、审计处代表(隐蔽工程和土方工程)各方签名。
第十八条 工程签证必须在相应工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隐蔽工程的工程签证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工程签证结束后,基建处现场代表要在3天内将签证单原件报送基建处和审计处各一份并自留一份。
第十九条 对定额或清单不能确定单价或总价的工程签证,由基建处组织现场代表、审计处和监察处代表等会同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进行谈判,明确签证内容及结算费用,形成会议纪要,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 工程预结算审核依据及程序

第二十条 基建工程预结算审核管理由基建处执行。审核人员应客观、公正、公平、合理核查工程预算及结算书。审核依据为:
(一)国家及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
(二)合同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文件。

(三)工程结算其他合法依据。

第二十一条 工程预算的审核分三种情况处理:

(一)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参考价,基建处按招标参考价扣除下浮系数后报审计处审核。

(二)校内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由基建处组织编制预算,并经基建处审核后报审计处审核。

(三)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编制预算,经基建处审核后报审计处审核。
第二十二条 施工、监理合同应明确规定结算审减金额及处罚办法,确保送审金额真实有效;基建处现场代表配合结算审核人员督促监理、施工单位于项目竣工后及时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结算资料,确保结算按时完成并真实地反映工程实际造价。
第二十三条 基建处在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财政部、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或在合同约定的工作日内与施工单位核对,完成结算初审,达到送审的条件。初审结果有明显失误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基建处结算审核人员认为变更、签证内容与合同、定额或清单计价规定有不同之处的,可提出异议并予以调整。结算审核人员要严格以合同、定额或清单为依据,避免重复计算。

第二十五条 基建处将与施工单位共同认可的结算书送审计处。审计处按有关规定自行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须送政府财政部门终审的送政府财政部门终审。

第二十六条 基建处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根据审计处、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财政部门提交的基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及时办理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果本办法中的条款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执行国家、政府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