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制定 200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修建、扩建、装饰以及水电设施的改造、更新、安装和校园园林建设工程的管理,建立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最大限度地提高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工程管理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修建工程系指学校的房屋、道路、场地、其他建筑物及其设施与水电、排污、排水设施的维修、翻修、改造、扩建和室内外装饰、装修与园林建设等工程。
第三条 基建处是修建工程的管理职能部门,学校财务、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及基建监督机构履行工程监督职能。
第四条 基建处负责修建工程的管理,编制修建工程计划和设计,绘制施工图或制订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工程的预结算,负责工程的发包及施工管理等职责。
第二章 修建工程的计划管理
第五条 修建工程计划的编制必须深入考察和勘查学校有关房屋设施、水电运行线路、管道、公共道路、场地设施的使用情况。学期末和年终均要发出调查表到有关职能和使用单位,以及负责维护管理的资产、物业、水电、园林环卫、膳食等服务单位和有关使用单位进行广泛的摸底调查,了解房屋、场地设施、水电和园林等方面需要维修、翻修、改建和扩建的项目内容,进行全面勘查后写成书面汇报,并根据学校的经费条件,先急后缓,编制学期和年度修建工程计划和相应的概算计划,报分管校领导组织有关会议讨论决定,报财务处、审计处备案,并把关系教学和生活设施的重要项目向省厅申报专项维修经费拨款。
第六条 凡列入计划的项目,必须进行现场勘查,提出工程施工方案,确定施工做法和项目工程量。编制项目概算表,经基建处审查签署意见后报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经审批确定的施工项目,必须协调使用单位对修建的工程内容、范围、工程量进行实地勘查、测量,制订施工方案,包括绘制施工图、编制施工图预算,同时要考虑施工条件和施工程序中的拆卸、施工面处理、施工措施、现场清理、人工运输及余泥外运等因素纳入工程内容和工程造价内;施工现场的设备、物资的转移、杂物清理、障碍物处理、设施及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等产生的费用,应按现场实际情况全面考虑。
第八条 根据需要学校临时确定的修建项目或用户申报经校领导批建的项目,按施工项目制定施工方案。
第九条 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由基建处组织编制,连同工程项目审批表,报学校领导签批后发包施工。
第三章 修建工程的发包和施工合同的签订
第十条 修建工程的承包方式原则上采取施工图预算包干,即按施工图及相应的施工图预算一次性包干。其工程造价作为承包合同造价,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则按合同价决算。变动性较大的装修工程或施工内容较庞杂或工期较紧的项目,未能提供完整的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的,可按基本施工图或施工方案和确定的计价计费办法发包,按实际施工和验收工程量套算相应的预算定额结算。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工程管理法规,凡承包本规程范围内工程的施工队伍,必须具有相应合法的施工企业资质,按规定需办理报建的工程,必须履行法定的报建手续,严禁无证违规施工。
第十二条 修建工程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按基建工程招标程序进行。造价在10万元以上,尚未达到省、市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由分管校领导组织基建处等有关部门组成招标工作小组进行招标。不足10万元的,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对申请承包的施工单位的资质、资信、报价和对我方施工管理、合同条件的认可程度,综合考虑,由基建处集体讨论,征求职能部门的意见,报请校领导批准。工程管理、承包、计价、计费和结算、付款方式及工期,由申报单位填写《承包工程意向书》,表明对工程承包要求及合同条件的认可度。所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选队均需在校内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修建工程合同的签订,按本规程的承包方式、计价、计费和付款结算办法以本规程规定的统一的合同格式和条款签订。由基建处与施工方草拟,相关部门汇签后,由学校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署。
第十四条 已签合同的施工单位,承包的附属工程或后续工程,若工程规模在10万元以下的,经双方约定工程造价或计价计费办法和认可原合同条件,可由基建处签发工程承包任务书委托承包施工。在工程任务中必须明确工程内容、范围、造价或计价计费办法。10万元以上的按《湛江师范学院基建工程管理规程》执行。
第十五条 零星维修、配置及一般性的故障处理工程及其他在职能部门正常承包经费以外的项目,由基建处签发零星维修工程任务单,作为施工和结算凭据,按照维修服务不带利润的原则,一律按成本收费。
第四章 施工与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修建工程由基建处负责施工与质量管理,实行施工管理岗位责任制。每个项目均要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管理,进行施工组织、安排和质量监督,按照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做好质量的抽查、检验,填写施工日志,整理施工技术资料等。
第十七条 要严格按图纸或施工方案施工,不能随意扩大或变更工程,确实需要变更的要按本规程的程序申报、审批和签证。
第十八条 修建工程计划、设计、预结算编制、审核以及施工与验收、签证,实行职能管理。扩大或变更工程由施工管理岗位责任人和使用单位申报,由设计、预算编审职能人员分别负责施工变更图的绘制和调整(增、减)预算的编制、审核。送审计处审定并按管理权限报批后,才能向施工单位发变更通知书。隐蔽工程由基建处组织施工,并组织设计与预结算人员会同使用(管理)单位和审计处进行验收,共同签署验收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 施工岗位责任人,在该项目施工期间,必须到施工现场协调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组织。安排、技术指导、现场质量检查与监督施工,做好施工记录,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二十条 施工岗位负责人,要协调工程的使用(管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在施工过程对水电安装及排污工程,凡牵涉到原线路或管道的搭接、走向及均衡布局等问题,应主动征求水电服务单位及使用单位意见。
第二十一条 施工岗位责任人要协调施工单位,搞好文明施工管理。要确保室内外设施和物品的安全,不干扰教学、办公和公共秩序,不污染室内外环境,及时清理余泥、废料。
第五章 修建工程的造价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修建工程的预算造价必须按照相关的国家预算定额价格套算,并按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材料、人工和机械费的调整,其间接费的计费标准则根据我校工程的具体情况对有关工程的计费进行限定。按规定套算湛江市现行的土建、修缮、安装、市政和园林定额,其间接费均按省定额规定收费,税金按当地建设部门规定计收。有关工程的合同价及其调整造价可按预算造价酌情下调;合同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工程下浮率控制在3~5%。
第二十三条 为严格控制修建经费按计划使用,必须把计价工作做在前头,各类修建工程原则上必须具备完整的施工图或施工方案及按规定程序核定的施工图预算和按程序签审的修建工程审批表始能发包。
第二十四条 施工承包合同的签订,必须以经核定的施工图预算造价作为合同价的基数,不管任何级别的施工队,工程承包价均不能高于本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计价和计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施工承包合同必须明确按本规程规定的承包方式、计价和结算办法,确实需要变更施工或增减工程量的,其调整价均根据施工图预算相应项目的单价及取费标准与合同价计算。
第二十六条 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要求尽可能准确、全面地反映工程实际,如确实需要变更施工图增加工程量时,按本规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否则,不能计入工程造价。
第二十七条 未实行施工图预算包干的工程,竣工后,必须由施工单位提交完整的竣工图及有关施工说明,然后进行竣工验收、签证,按双方签证的竣工图及有关施工说明和施工签证,按合同或施工任务书规定的计价计费办法进行工程结算。
第二十八条 对于发包工程,在选定施工队后,要向施工队进行工程技术交底,在明确施工图的基础上,同施工队一起勘察施工现场。由施工队再次核实施工图预算,如有漏项或误差则提出修订意见,经双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
第二十九条 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及设备,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由发包方采购的条款,由基建处牵头,组织审计处、财务处及监察处等部门共同考察市场进行采购,或按有关程序进行招标采购(凡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设备,按政府采购办法进行采购);由承包方采办的设备、器材及其他主材如果需要按市场价定价的,由承包方按发包方和设计的规格、质量要求提交3至5个品牌的报价单,标明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厂家,并附上样品或出厂标志,由基建处会同审计处、财务处、监察处进行市场调查,确定品牌并核实价格,与施工单位共同签证后送基建处审批并作为结算凭据。
第三十条 严格把握和控制工程变更签证。防止将定额项目已包含的工序、内容重复签证以及由于施工单位原因的返工或技术补救措施计入造价内。工程变更签证按本规程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未经规定程序核定和审批,不能纳入结算造价。
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结算必须以合同价为基数,以变更签证的调整预算为依据进行调整。即以合同价加上核定的施工变更和增加工程量签证的各项调整(增、减)价以及合同约定及签证的材料调整价之和为结算造价,按甲方制订的工程结算书列项计算。结算时应附上经过审定的施工图和变更设计图及相应的施工图预算和调整预算,连同项目审批表及施工记录表由基建处审查、审核,报审计处复核,经校领导审批签署后报财务处办理结算付款。如不按规定的结算方式或审核、审批程序或结算资料不完整,有关职能部门均不予接纳。
第三十二条 实行工程造价岗位责任制,每项工程的预算和变更工程调整预算均由施工岗位责任人和预算编审岗位责任人签证。施工岗位责任人和验收签证人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及工程量的核查责任;预结算的编制、审核人负责工程的计价、计费的责任。工程预、结算书由编、审和验收人员共同审签。如出现工程量或价格浮夸、失实,误差超过规定的,要追究事故责任原因,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事故的岗位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实行限时验收制度。项目工程竣工后7天内,由施工单位发出竣工通知书,基建处接到竣工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要组织项目施工、设计、预结算岗位负责人会同审计处及使用单位共同参加验收。
第三十四条 实行限时决算责任制。项目工程验收后,如质量不合格的,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返工或补工,待复检合格后始行结算。基建处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工程结算书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审,审核后送审计处审计。
第三十五条 工程付款要严格按造价和进度限额进行。三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不设预付款;三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酌情预付备料款,但预付款总额不能超过合同价款的60%。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工程计划与项目审批,工程的招标、选队,合同的签订,施工与质量管理,工程计价,付款与结算方式,均必须按本规程执行。若有违反本规程的,对违规的岗位人员要追究岗位责任,严重者要给予政纪处分。
第三十七条 基建处及工程有关的管理职能人员,要廉洁自律,有关人员及其亲属或其他关系人,均不能参与或插手有关工程的承包,安插人员或以介绍、代购材料、运输的方式,谋取私利。不准以职权向工程承包人索贿、受贿或索要财物,不得接受承包人的请客送礼。如经发现,则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法律及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有关工程管理的职能岗位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以诚实、严谨的工作态度履行职责,在施工管理、质量检查检验、造价的计算审核等工作中,要遵从有关政策和规定,实事求是,认真负责。
第三十九条 参加学校招标小组的成员,从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业人员、基建工作委员会成员中抽签确定。
第四十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