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 号,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 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广东围绕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全 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省内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 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 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中央引导、省 级统筹、重点聚焦、强化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重点方向和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重点支持地级以上市 政府所属科研单位(不含转为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的科研 仪器设备购置和科研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二)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重点支持广东省重点实验 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 新中心,临床医学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 (三)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重点支持为中小微企业 技术创新、基层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技术外包、技术转移、检 测认证、创业孵化、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服务的生产力促 进机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众创众包平台等具有广东省特 色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 (四)科技创新项目示范。重点支持围绕粤东西北科技 振兴发展战略,结合科技扶贫工作任务,对政策目标明确、 公益性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的科技 成果进行转化应用的项目示范。 第五条 每年根据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和工作安 排,围绕第四条所列的一到两个方面进行项目征集和资金安 排。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一般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支持专业 性技术创新平台、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和科技创新项目示 范的资金,可综合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贷款 贴息、发放创新券等多种投入方式。
第三章 规划编制及项目遴选程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省科技厅负责管理。项目主管单 位(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 项目推荐审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等工 作。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 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和配合 开展项目验收结题,并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 理。 第八条 项目申报及资金下达程序如下: (一)省科技厅根据科技部、财政部申报要求,编制、 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二)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指南进行申报,并对申报 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 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项目主 管单位按照指南要求对项目进行推荐和审查。 (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 审查通过的项目准予纳入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入库), 对审查不通过的项目不予纳入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不予 入库)。 (四)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入库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 项资金年度预算,从已入库的项目中择优遴选项目编制形成 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初稿(含当年度拟支持项目清单)。专项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体现创新 能力的因素以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相关因素等。 (五)省科技厅参照省级财政资金报批程序将专项资金 三年滚动规划初稿(含当年度拟支持项目清单)提交厅党组 会(厅务会)审议通过后,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审定专项资金 三年滚动规划(送审稿),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核,并抄送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 (六)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审核意见,省科技厅会同省 财政厅对三年滚动规划进行修改完善, 按程序联合审定后 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 员办。 (七)省科技厅,在经审核通过后的三年滚动规划重点 任务及项目范围内,组织当年度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填报专项 资金年度实施方案项目申报表(视同项目合同书),经项目 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形成广东省专项资金年度实施方 案。对拟分配到企业的专项资金,省科技厅应按照《管理办 法》要求,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日。 在财政部、科技部下达预算数后 30 日内,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将广东省专项资金年度实施方案报财政部、科技部 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八)根据年度实施方案,按程序正式下达项目资金并 组织项目实施(出库)。 第九条 省科技厅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承担专项资金 的事务性工作,建立健全监管、评价机制。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将专项资金下达至下 一级财政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 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配合开 展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章 资金支付方式及支出规定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 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执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各种罚 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 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 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总预算上报科技部、财政部后原则上不 予调整。项目预算科目调整、资金结算方式、结余资金管理 等参照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经费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管 理,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实行备案制管理,获准立项的项目 承担单位不再另行填报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专项资金年度 实施方案项目申报表作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绩效考核的 依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年度实施方案项目申报表备案后, 有关实施主体、目标任务、绩效目标、资金用途、实施期限 等不得随意调整。如需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调整情况 及原因经推荐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书面报告,省科技厅根据 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项目推荐主管部门、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更名、项目负责人变更以及对 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等事项调整参照省级科 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 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检查 等方式,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 目监督检查结果作为项目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 评价,并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 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之 一。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参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 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 的审计与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 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使用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负责解 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广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2018年6月,省财政厅、科技厅印发《广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细则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细则制定背景
为规范我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制定了《广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二、资金使用方向
根据《管理办法》,专项资金支持以下四个使用方向:(1)地方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2)地方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3)地方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4)地方科技创新项目示范。省科技厅每年将结合省委、省政府的重点工作部署和安排,选取一到两个方面进行项目征集及资金安排。
三、项目申报流程
专项资金由省科技厅负责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各地市级以上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项目推荐审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等工作。项目申报及资金下达程序如下:
(1)由省科技厅根据国家科技部、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对外征集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进行申报,并对其递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项目主管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对项目进行审查和推荐。
(2)省科技厅根据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办法对各项目申报单位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审查条件的项目予以纳入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入库)。会同省财政厅审定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后,报送科技部、财政部审核,并抄送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
(3)省科技厅在经审核后的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重点任务及项目范围内,组织当年度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填报专项资金年度实施方案(视同项目合同书),并汇总形成广东省专项资金年度实施方案。对拟分配到企业的资金,省科技厅将按照《管理办法》通过官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四、资金支出规定
专项资金支付必须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总预算上报科技部、财政部后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预算科目调整、资金结算方式、结余资金管理等参照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相关政策执行。经费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加强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五、绩效与监督
项目立项后,专项资金年度实施方案将作为项目管理和绩效考核的依据,一经备案,有关实施主体、目标任务、绩效目标、资金用途、实施期限等不得随意调整。
省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检查等方式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项目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同样作为项目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
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