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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岭南师范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12-04 点击数:

岭师科研〔2019〕293


校内各有关单位:

《岭南师范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试行)》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径向科学研究处反映。



岭南师范学院

201995



岭南师范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术道德委员会组织和行为,保障学校学术委员会在涉及学术道德的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岭南师范学院章程》(岭师院办〔2015〕105号)、《岭南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岭师科研〔2016〕1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设立岭南师范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设置的专门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学术道德建设的政策调研、咨询评估、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所需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防止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管理中出现学术不端现象,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风气。

第二章 组织构成

第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由不超过9人的单数成员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人,委员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及二级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数量不超过7人。先由相关二级单位征求个人意愿并推荐,再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校学术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公示无异议后聘任。

第六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担任委员会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名,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公示无异议后聘任。

第七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学校在岗全职教工,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任满一届。

第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连任届数原则上不超过两届。连任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九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者,经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职或者未尽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连续2次无故缺席学术道德委员会会议,视同自动辞去委员职务;

(六)其他原因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增补由本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提名,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公示无异议后聘任。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依据本章程独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评估学校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方针和政策,审查并认定有关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的事实,仲裁有关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争议,并向学校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二)在发现有悖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或接到相关举报后,应及时召集会议,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三)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的处理情况;

(四)学术道德委员会的结论仅限于学术范畴。具体处分事宜,应通过法律或行政程序。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要讨论学校学术道德管理工作的举措,审议重大事项和活动。因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提议临时召开会议。因议决事项需要,主任委员可以决定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会议的出席人员必须达到应到人数的2/3(含),方可召开会议。议决事项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实到人数的2/3(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议决与委员本人及其家属或与该委员有直接师生关系之当事人的有关事项时,该委员须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在议决过程中应公正公平地发表意见,并对有关讨论和议决内容在正式公布之前给予严格保密,凡查实为故意泄露的,一律取消委员资格。

第十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涉及有关当事人隐私的,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先行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告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相关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被告知后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七日内提出书面复议请求。学术道德委员会收到复议请求后次日起开始计算,十四日内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复议。当事人没有提出书面复议请求的结论或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复议后的结论,由学术道德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十七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须按“一事一档”原则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交有关调查报告和议决备案材料,并开展相关工作总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本章程须经同样程序。

第十九条 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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