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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岭南师范学院水电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12-04 点击数:

岭师后勤〔2019〕330号


校内各单位:

《岭南师范学院水电管理规定(2019修订)》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岭南师范学院

2019年930




岭南师范学院水电管理规定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校内的用水用电秩序,加强学校水电管理,积极做好水电供应的保障工作,提高水电资源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各单位和所有使用学校水电资源的用户。

第三条  校内各类用户在水电使用过程中,厉行节约、减少浪费,自觉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水电管理工作负责部门,维修服务中心是全校水电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基建处是学校新建水电项目规划、设计和施工管理部门;财务处是全校水电费管理部门。

第五条  基建处水电管理工作职责:

(一)根据学校的建设和发展需要,牵头协同后勤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制定学校的供水供电增容发展规划;

(二)负责新建水电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和实施。单位工程项目竣工后10日内移交一份完整的水电竣工图纸、相关测试和计量装置数据,以便维修服务中心存档备用;

(三)负责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竣工后保修期内水电设施的保修工作;

(四)负责施工单位用水用电的申报工作,督促施工单位按时缴交水电费。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水电管理工作职责:

(一)代表学校对全校供水供电工作实施管理;

(二)负责拟定全校水电管理年度计划,牵头协同基建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拟定全校范围内水电设施的改造及维修计划;

(三)负责校内和校外各单位使用学校水电的审批工作;

(四)根据国家、省、市的水电使用价格标准,结合本校的实际,界定校内各类用户用水用电的价格类别;

(五)负责全校节水节电宣传、教育和奖惩工作。

第七条  维修服务中心水电管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学校范围内的水电设施设备实施维护、保养,保障校园水电安全、正常运作;

(二)负责校内外用户使用水电计量、核查、抄表、计费和相关统计工作;

(三)加强对校内水电设施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浪费或安全事故发生;

(四)负责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校水电资源的核查、接通和督促缴费工作;

(五)定期清洗二(三)级供水贮水池,并协助相关部门取样化验,保障生活用水质量安全;

(六)做好教学、科研、生活应急发、配电工作;

(七)参与校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水电施工图纸会审和竣工验收工作;

(八)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有关水电业务的工作。

第三章   水电安装与维修

第八条  校内新(扩)建工程应积极推广环保节能供水供电设施设备,提高水电资源的利用效益,水电计量装置的选型、建造的方案须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才能正式接入学校水电管(线)网。

第九条  凡具备单独装表计量条件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均应安装水电计量装置,维修服务中心在工程验收后尽快对该计量装置检查并加铅封。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在购置单件电器设备功率超过3KW,须提前将计划购置设备的数量、功率等情况报维修服务中心,审核其供用电安全可靠性,通过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校园外用户确需连接学校水电管(线)网,须经后勤管理处审批,确认不影响学校用水用电安全的情况下,适当给予联网供给,使用方承担增容、安装、管理、损耗等费用。  

第十二条  教工住宅电表由学校统一安装,个人不得擅自安装,如确有特殊情况,须报维修服务中心审核同意。房改房住户、承包经营用户的户内(计量表后)线路改动、维护由用户负责。周转房的户内管线路(不包括各种低值易耗水、电器具)若需改动和维修,须经房产科审核同意,经相关部门批准后,由维修服务中心安排实施。

第十三条 校园外用户和外来用户(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水电、煤气、设备安装等施工单位和电信、银行及各类经营性店铺租赁单位)、校内职工房改房出租户,在使用水电前必须到维修服务中心办理《用水用电许可证》,方可使用水电。

第十四条  因学校建设需要拆除原有建(构)筑物(包括改造、扩建及室内装饰)时,基建处必须在拆除前10日,书面通知维修服务中心,维修服务中心对需拆除水电设施进行评估、登记,对重要设施回收再使用。

第四章   水电管理与计量收费

第十五条  校园内一切公共供水供电设施设备均属学校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毁坏,不得擅自改装、更换移动用水用电管道、线网和计量装置。

第十六条  各水电用户必须装表计量。基建施工、营业网点等用水用电,一律自费安装水、电表,按基建施工和经营性水电价格标准缴纳水电费。零星装饰、维修、道路、管道、绿化、铁木制安、水电安装等工程,经核实确实无法装表计量的,学校按工程总造价的1.5%扣水电费。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用水用电,由维修服务中心抄表核实后,将水电费扣款报表数据交财务处从工资中扣除。对不在财务处发放工资的个人(含本校职工遗属),可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转账或到学校指定的银行业务网点缴交,采用银行转账汇款的个人务必在备注栏上注明房号和水电费,财务处收到汇款后开具学校统一票据。基建工地、零星工程的用水用电,由维修服务中心定时抄表,把数据报送基建处、审计处和财务处,财务处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时直接扣回。审计处、财务处对未结清水电费的工程项目不予审结和付款。

第十八条  发现水电计量装置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维修服务中心报修更换。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水电费,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除学校规定的定额量外,超用部分由学生自付。学生离校前,应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和财务处结清水电费后,方可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第二十条  教职工需要调整住房,房产科提前5天以书面通知维修服务中心,经核实水电设施和计量表数后,方可办理入住手续。教职工调离学校时,须结清水电费后,各部门方能办理有关调离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公共水电设施、教工住宅区的公共照明用电的电路及照明灯,由学校负责维修和支付电费。

第二十二条  维修服务中心负责校外用户水电费的催缴;监管科负责学校对外出租、合作相关业务的单位、经营网点、通讯机站和个人水电费的催缴;房产科负责校内教职工住户水电费催缴;饮食中心、教育服务公司负责各自管理范围水电费催缴;网络和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校外单位设在校内网络机房、机柜的水电费催缴。

第二十三条  所有用户应在水电费缴费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内交费,逾期不交,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经催缴仍未交水电费的单位和个人,维修服务中心有权按规定程序停水停电,用户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费用及一切责任。

第二十四条  单位使用房屋改变用途,须经后勤管理处审核,按改变后的使用类别确定水电收费价格。

第二十五条 因用户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造成水电表失准,毁坏,其损失由用户负责,水电费参照该用户全年用量最高月份计算。

第二十六条 用户要求校验水电计量表,可与维修服务中心联系,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校验结果超过误差范围的,由学校支付校验费,并更换原有水电表;否则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建筑内常规的水电设施(照明灯、水龙头、空调、风扇)使用管理,由使用该建筑物的单位派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等公共场所,使用空调温度原则不得低于26℃。

第五章  停水、停电

第二十九条  如遇市水务部门、电力部门计划性、临时性停水、停电,维修服务中心应及时向校内公告。

第三十条  除后勤管理处及维修服务中心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水、停电。出现下列情况时,用户、使用单位应立即停止所管辖范围的水、电,迅速逐级报告和及时公告:

(一)发生或可能引发人身伤害等重大事故。

(二)发生爆炸、火灾、自然灾害、外力破坏等突发性事故。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合法用水用电,禁止违章用水用电和窃水、窃电行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窃水窃电行为:

(一)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管接线用水用电。

(二)绕越水电计量装置用水用电。

(三)伪造或开启水电计量装置的封印用水用电。

(四)故意损坏水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水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

(六)因未按规定申请上报审批私自用水电而造成水电费无法收取。

(七)采用其他方法窃水窃电。

第三十二条  维修服务中心应定期对全校水电设施和计量装置进行巡查,若发现窃水、窃电行为,当场予以制止,中止供水供电,并报学校做出处罚决定。窃水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因违章用水用电造成供水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方必须承担设施的修复的所有费用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因违章用水用电或窃水窃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方有权要求责任方停止损害,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盗窃用水、用电量的计量和计费方法:在供水管网和供电线路及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水量、电量按私接管径或设备的额定容量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分二类用户计算,动力用户按18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12小时计算。

第三十五条  对违章使用和浪费、盗窃水电的行为,任何单位与个人均有权监督并向后勤管理处和维修服务中心举报。

第三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及维修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岗位等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相关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如违反程序购买、使用水电设施、设备,由该单位第一负责人负全责。一经发现,学校有权要求该用户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经维修服务中心验收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如使用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违章之一者,学校除追回水电费和违约金外,有权停止供水供电并全校通报:

(一)凡违反学校用水用电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凡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含基建工地、房改房出租户)的水电用户,不按规定办理用水用电手续或不按时交纳水电费超过一月者。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在水电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湛江师范学院水电管理暂行规定》(湛师院〔2007〕7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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