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南师范学院 机电工程学院

机电工程学院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作者: 发表日期:2018年10月22日 18:05 点击量:

为加强我院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岭南师范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由本校学生自愿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活动审批、学期考核等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必须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五条 机电工程学院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如下:

1. 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2. 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引导学生适应社会,促进学生成才就业。

3. 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

第六条 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第七条 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

第八条 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是我校的现任教师或退休教师。指导教师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并从学生管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指导。社团在每学期初须将本社团指导老师资料上报。

第九条 社团须有符合规定的社团章程,章程正式形式参见社团章程样表。社团章程须在学院团委社团部存档,社团章程有任何改动须向团委和学院团委社团部汇报,通过审核后方可修改。

第十条 我院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构为院团委。院团委委托学院团委社团部进行社团成立、变更、注销、指导和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同时,社团享有对学院团委社团部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第十一条 学院团委社团部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组织管理条例和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及活动场地,须严格遵守财务管理细则和活动场地管理细则。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在学院团委社团部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非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即为非法社团,不具备作为社团开展活动的资格。

第十四条 如校级社团挂靠于机电工程学院,则接受机电工程学院团委和岭南师范学院团委委托的校学院团委社团部的共同指导、监督及管理。机电工程学院团委拥有直接管理权,但社团须定期向学校学院团委社团部汇报工作,递交相关社团活动的计划与总结。

第十五条 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


第二章 社团成立

第十六条 申请成立新的社团应同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社团发起应具备以下条件:

1. 院级社团成立,应挂靠机电工程学院,成立的社团宗旨及活动内容应具有机电工程学院专业特色。

2. 不与学校已注册社团重复,新社团应至少由10名以上同学发起成立,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需要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处分。

3. 成立社团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发起人要制定社团章程,社团章程包括规范的社团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及方式、组织机构、经费来源、财务制度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 有至少一名符合要求的社团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必须是岭南师范学院在职教师或退休教师。

第十七条 社团的设立申请:

1. 申请成立筹备社团,发起人可以向学院团委社团部索取登记表格,经机电工程学院团委初审,并经学院团委社团部答辩后由校团委最终审核批准后成立并备案。社团成立或备案后由学院团委社团部予以公告。

2. 登记表格具体内容参阅登记表,须如实填写。

第十八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时,发起人应当向学院团委社团部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4.指导教师的相关资料,指导教师须为岭南师范学院教职员工,如所聘教师非岭南师范学院教职员工应附上其个人简历及身份证明;

5.社团成立第一学期活动计划和今后的发展规划各一份。

第十九条 学院团委社团部接受申请后应对申请社团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申请社团的性质、宗旨、活动方式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2.经费来源是否合理,社团经费金额是否合理。

3.社团负责人及指导老师是否符合条件。

4.社团的组织架构设置是否合理。

5.其他递交材料是否真实

第二十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参加由学院团委社团部组织的公开答辩会。

1.需由5名主要发起人出席答辩会。

2.答辩会的评委由团委老师及学院团委社团部工作人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况,社团不得批准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总则规定。

2.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且发展方向相同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受过校规校纪处分。

4.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二条 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学生组织的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二十三条 社团的内部关系、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原则上社团应建立民主决策的管理制度。社团组织机构及社团成员情况须成立后及时报学院团委社团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社团可聘请若干专家、教师或社会人士,担任顾问,但须事先经指导教师同意后递交申请。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正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到学院团委社团部进行登记注册,以后每学期注册一次。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在征得学院团委社团部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以便开展工作。


第三章 社团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社团须在每学期正式开学后的两周内到学院团委社团部履行学期注册手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注册的,应及时说明情况,未进行注册的社团,由学院团委社团部对其进行注销。

第二十七条 学院团委社团部在每学期初,开展集体的社团招新活动。社团需在集体招新活动结束后一周内上交包括会长及管理部门在内的社团所有成员资料(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学院专业年级、联系方式)于学院团委社团部备案。其他临时招新,由社团通过社团活动或网络等形式组织进行,不再开展室外设摊招新。

第二十八条 在每学期初,社团须在前三周向学院团委社团部递交社团学期计划,经批准后开始本学期工作。社团须在学期初将本学期计划在学院团委社团部进行备案,并在学期末将本学期社团工作总结在学院团委社团部进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院团委社团部原则上每月主持召开一次会长会议,会长或其他社团负责人应按时出席,会议出席情况将纳入社团评优、社长评优的考核范围。各社团的例会由各社团自行安排。

第三十条 学院团委社团部在每学年末,根据社团的一年的表现情况进行“星级社团”、“优秀会长”、“社团工作先进个人”等各项评选活动。对成绩突出的优秀社团及对社团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表彰。同时对一部分不合格的社团进行通报。

第三十一条 社团创办内部刊物的,须事先向学院团委社团部提交申请报告,经审查通过并报校团委注册登记后方可着手进行。学院团委社团部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处理。

第三十二条 社团建立网站(主页),须事先向学院团委社团部提交申请报告,经学院团委社团部批准并在校团委注册登记后方可着手进行。社团对其网站(主页)上的内容负责。

第三十三条 社团在校园网BBS建立版面(论坛),须事先向学院团委社团部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并在校团委注册登记后方可着手进行。社团对其在BBS上社团版面内容负责,并有义务删除在该版上发表的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相悖的文章。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创办刊物、网站或在校园网BBS建立版面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健康积极;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社团章程规定;

3.有明确的、积极的为学生社团建设和发展服务的宗旨;

4.有明确的编辑方针和内容范围;

5.有确定的指导老师;

6.有健全的编辑机构。主编及主要编辑成员应为本学生社团会员;

7.讲求严谨的学风,注意思想性。

第三十五条 各学生社团在学期结束前,应向学院团委社团部递交工作总结,用于社团年终考核,社团期末考核结果包括优秀、合格与不合格,社团主要负责人考核结果包括优秀、称职与不称职。

具体包括以下材料:

1、本学期工作总结,配以相应图片及其它支撑材料;

2、本学期经费使用情况、详细账目及其在社团内部公开透明情况;

3、社团主要负责人(含社长、副社长及其他部门负责人)自我考评材料;学院社团的考核由学院团委自行进行,并须将社团工作总结在学院团委社团部备案。学院团委社团部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发现社团有应予以停止活动、进行整顿或完全取缔的情形,学院团委社团部可责令其停止活动、限期整顿,并报校团委。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由校团委决定取缔该社团。学院社团违反规定的,学院团委社团部可以向学院团委通报,由学院团委进行处理,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四章 学生社团活动管理

第三十六条 社团举办活动应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学院团委社团部规定的活动审批程序进行。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社团进行危险性较大的活动时,应视情况举行由学院团委社团部组织的答辩会,并须与参与活动者签署相应的承诺书,承诺书基本格式由学院团委社团部统一制定。未签署承诺书而出现意外情况的由社团活动参加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在校外举办活动或在校内举办下列活动的,应经由学院团委社团部报校团委审批:

1.与校外团体、单位、个人联合活动;

2.邀请校内外重要领导出席社团活动或邀请校内外知名学者、教授进行讲座、报告会、峰会、研讨会等活动;

3.举办收费的培训班、学习班、舞会等活动;

4.涉及宗教、民族事务问题的活动;

5.预计参与人数超过300人的群体性集会、沙龙等活动;

6.需要使用1000元及以上经费的活动;

7.其他有关学校秩序、声誉的重大活动。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申办上一条规定的活动,需提前7日向学院团委社团部提交申请报告、简要活动计划书及活动经费预算报告。经学院团委社团部审核并报请校社联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的目的宗旨、内容形式、预计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和负责人;

2.涉外人员和被邀请人的基本情况;

3.挂靠单位或指导教师的意见;

4.活动经费的来源和组织方式;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社团在举办大型活动之前至少7日,须提交电子版活动申请表,同时附场地申请、物资租借申请、宣传申请、请假条等,并提交一份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策划案,经学院团委社团部和校社联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 大型社团活动结束后,社团活动负责人须在7日内向学院团委社团部提交电子形式的总结汇报,汇报包括活动的图片、DV视频资料以及活动总结等。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参与跨校活动的,须在正式参加活动前7日向学院团委社团部申报,并报校社联审批。

第四十四条 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时必须正式署名,不得盗用其他管理部门、相关业务部门或其它组织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十五条 社团活动中出现突发情况,社团须及时向学院团委社团部汇报,重大事情由社团与学院团委社团部商议协调处理。

第四十六条 社团须遵守本章第八条规定,其他活动由机电工程学院团委学院团委社团部参照其他条款或自行制定的规定予以审核批准。


第五章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

1.会员费;

2.挂靠部门或学院分团委拨款;

3.校内外赞助、奖励、拨款;

4.社团发展基金;

5.其他。

第四十八条学生社团须设有专门的财务部门及财务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社团其他职务,其他部门人员不得干涉、影响财务管理人员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财务核算以实际活动为根据,以一个学期为一个会计期间,在整个期间内财务管理人员应做好本职工作,详细记录社团内部的财务活动、明晰账目,做到公开透明。

第五十条 在一个会计期间结束之前,社团财务管理人员对该期间的财务情况应予以总结、归纳,并以详实、清晰的书面形式记录,一式三份:一份上报学院团委社团部,一份留以备案存档,一份供会员传阅。

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受学院团委社团部分管财务的工作人员审查、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生社团收取会费标准应合理,且符合社团的目的和性质。社团会费不得超过每人20元,收取会费超过每人20元的社团须经学院团委社团部报校社联审批。所收取会费的情况须如实汇报学院团委社团部,各社团收取的会费须在社团招新结束后一周内全部上交至学院团委社团部,由学院团委社团部和校社联统一按各社团帐户管理,根据社团活动的开展实行活动费用暂借和报销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生社团在学期开始收取会费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行收取会费,如确有特殊情况,须报学院团委社团部,并经校社联批准后方可收取费用。

第五十四条 社团所得赞助金应及时上交到学院团委社团部保管,不得少报,不报赞助金。费用的报销仍按规范化流程进行。

第五十五条 对于日常的小额经费,由社团自行予以解决,待活动结束后,凭所用款项的正规发票到学院团委社团部分管财务工作人员处报销。

第五十六条 对于经批准的暂借款由财务人员从学院团委社团部提取社团账户上的现金。活动结束后,凭发票到学院团委社团部冲账,多退少补。

第五十七条 学生社团所有财务开支必须有相应的发票。发票内容应属实、详尽,发票背面须有关经手人员亲笔签名。

第五十八条 学生社团用于报销的发票,必须有相应的部门出具。所列内容必须具体、清晰、合理、真实,不得虚开、多开。经学院团委社团部核实存在上述任一情况,一概不予报销,并给予通报。

第五十九条 社团账目须定期接受学院团委社团部的审核和检查,严格杜绝乱账、坏账,甚至无账的现象。

第六十条 对于违反本章规定的社团或个人,由学院团委社团部予以通报。后果严重的将按校纪校规追究当事人责任;对于严格遵守本章规定的学生社团,将在各项奖励与评选中优先考虑。

第六十一条 社团财务具体实施细则参见《岭南师范学院社团财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 各社团的财务制度由各社团自行制定、执行。


第六章 学生社团活动场地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生社团活动场地包括校内学生活动广场、多媒体教室、体育场地以及允许使用的其他校内场地。

第六十四条 社团在使用场地之前须提前至少7日将电子版活动申请表和场地申请表发送至联系人邮箱。在场地申请成功后由学院团委社团部相关人员联系活动负责人,之后方可按照规定在相应场地上进行活动。

第六十五条 借用场地的社团应严格遵守相关部门的管理规章制度,自觉爱护公共器材,使用后应自行打扫清洁场地、保证场地的整洁。活动同时如遇学校重要活动,须服从学校相关部门的调度。

第六十六条 社团若因紧急情况需要使用场地,应在活动申请书中详细写明场地名称、用途、时间以及需要使用的器材,并严格按照学院团委社团部以及相应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六十七条 相关场地正常使用时间参考相关场地申请表。

第六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章规定的学生社团,由学院团委社团部予以通报。违规操作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产生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等后果严重的,将按校纪校规追究当事人责任;对于严格遵守本章规定的学生社团,将在场地申请及各项奖励与评选中优先考虑。

第六十九条 社团的活动场地管理制度由各场地管理部门自行制定、执行。


第七章 学生社团活动宣传管理

第七十条 社团海报须经学院团委社团部审批并在海报的右下角盖共青团机电工程学院委员会章后方可张贴。

第七十一条 社团进行公开宣传活动,须做到内容健康、真实、可靠,形式整洁美观,并署以岭南师范学院机电工程学院名称后署以社团全称。

第七十二条 社团海报的张贴以及海报的摆放,仅限于海报宣传栏的制定区域以及学院团委社团部指定的地点。

第七十三条 机电工程学院宣传栏为机电工程学院所有,供学生社团及各学生机构共同使用。

第七十四条 社团活动宣传涉及户外悬挂横幅、喷绘的,需填写申请表,经学院团委社团部及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悬挂。

第七十五条 社团宣传活动过程中,如海报需要张贴在物理楼中厅,经学院团委社团部同意后方可张贴,海报不得超过A0纸样。

第七十六条 社团宣传活动过程中,如海报需张贴在校宣传栏,需填写申请表并经校社联审核盖章后,自行张贴并自行摘除。

第七十七条 社团须在宣传材料张贴至少3个工作日前,向社团联系人递交上述各类申请表和宣传材料样稿或电子版,经学院团委社团部审核后,社团联系人在社团申请后3日内给予社团答复。

第七十八条 社团活动海报内容不得有任何商业内容,海报画面美观,张贴整齐。海报内容如有商业赞助内容,按照社团赞助规定收取赞助总额一定比例的金额入社团发展基金。

第七十九条 社团如需回收张贴的海报,须在申请的时候注明“海报需回收”,并及时在张贴期限到达时自行取回海报。

第八十条 各社团宣传管理制度由各社团自行制定、执行。


第八章 社团负责人

第八十一条 社团负责人必须符合必备的条件,在物理院团委学院团委社团部产生,同时经过分管物理院社团辅导员老师审核,审核通过之后社团负责人方可开始负责社团活动。

第八十二条 社团负责人须来自机电工程学院团委,由学院团委审核,并在学院团委社团部备案。

第八十三条 社团负责人会议由学院团委社团部统一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团委主持召开,各社团会长,有参与社团发展的决策的表决权,并对学院团委社团部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第八十四条 社团会长会议须由会长或副会长本人参加,另外社团其他主要负责人可以同时参加,其他人员原则上一律不得代开。

第八十五条 会或副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团委请假。


第九章 理事、会长权利义务

第八十六条 学生有自由参加和退出校内任何学生社团的权利,理事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八十七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1.理事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2. 理事在所在社团,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社团章程担任社团管理职务的权利;

3.享受社团给予的待遇;

4.社团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理事利益的,理事有权向学院团委社团部反应问题和情况,同时有权利对学院团委社团部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 理事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学校及社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社团及学院团委社团部的领导;

2.遵守本办法及所在社团的章程;

3.积极参加社团及学院团委社团部的活动;

4.在需要的情况下,积极配合学院团委社团部对其所在的社团的调查和审核工作。


第十章 社团变更及注销

第八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名称、章程、指导老师、社团管理部门及负责人等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学院团委社团部申请变更登记,自核准之日其生效。

第九十条 学生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学院团委社团部申请注销登记:

1、未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3、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4、由于其他特殊原因终止的。

第九十一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应当提交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学院团委社团部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十二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一周内向学院团委社团部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学院团委社团部有关规定的学生社团,学院团委社团部有权利对其进行整顿,对性质严重的,报校社联强行注销,同时报请学校相关部门追究相关人责任。

第九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校社联、学院团委社团部有权责令其解散

1.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严重触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正常社团活动的;

2.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的;

3.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且未加整改或整改无效的;

4.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5.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情节严重的;

6.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7.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20人的;

8.社团一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九十五条 对拒绝接受管理的社团,学院团委社团部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停止活动、限期整顿等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社团将予以撤销。对有关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校纪处分。

第九十六条 各社团应严格遵守规章,切实加强社团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共青团机电工程学院委员会学院团委社团部,以前规定凡和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九十七条 本条例至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