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2-2013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2-06-20 点击数:

关于开展2012-2013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分校区学工办: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证困难学生资助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湛江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文件精神,我校将开展2012-2013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1、认定工作组:以二级学院党委副书记、分校区分管部门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等为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2、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二、认定原则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认定标准

根据湛江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程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两个档次。

1 、有下列情况者为特别困难学生:

①孤儿,无任何经济来源者;

②单亲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30元以下者;

③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

④父母亲因身体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⑤家庭因遭天灾人祸(如洪灾、火灾、严重疾病等)无法交纳学杂费用者;

⑥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和五保户者。

2 、有下列情况者为一般困难学生:

①单亲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95元以下者;

②父母亲均为下岗职工,人均月收入在195元以下者;

③家庭处于贫困落后的地区,人均月收入在195元以下者;

④直系亲属长期患病,需花费大量治疗费用的;

⑤家庭入学人口多,父母年老体弱等原因导致经济负担过重者。

四、认定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个人申请(6月19日—9月14日)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湛江师范学院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详见附件5,以下简称《状况调查表》)、《湛江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6,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表格须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以上民政部门加盖公章;

2、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优抚证、烈士证等),申请认定时需提交原件供学院审核,复印件粘贴到《状况调查表》的背面,学院审核无误签“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加盖公章后将原件归还学生本人。

3、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原件粘贴到《状况调查表》的背面。

4、亲属患重病住院的需提供有关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原件粘贴到《状况调查表》的背面。

(二)民主评议(9月15日—9月17日)

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召开会议,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严格参照本通知第三点“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对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者进行民主评议和审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和档次后,填写《湛江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班级(或专业)民主评议结果上报表》(详见附件3),经民主评议全体参与人员签名无异议后,上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民主评议的形式为民主投票或班级推荐,程序要求公开、公正、透明,杜绝由小组内成员私自推荐名单的现象。

(三)学院审查与公示(9月18日—9月23日)

学院认定工作组召开会议,对班级(或专业)上报的名单和档次进行审查,将结果在各年级学生中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湛江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二级学院审核情况上报表》(详见附件2),经签字盖章后,上报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依法接受监督。广大师生对学院公示的认定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疑问,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学院认定工作组答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申请复议。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在认定前进行认真、深入的调查审核,情况如果属实,应当做出调整。

(四)学校认定(9月24日—9月30日)

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对各二级学院、分校区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五、认定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到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所有资助工作的基础,各二级学院、分校区要引起高度重视,在分管领导的统一部署下健全认定机构、规范认定程序,认真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学习《湛江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和本通知精神,明确职责和要求。

(二)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各二级学院和分校区在组织开展认定工作过程中,要实行阳光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每一名学生都了解认定工作的程序、标准和要求等。参与认定工作的师生要严于律己,严禁小组私下决定、暗箱操作等不当行为。

(三)建立认定工作的检查与监督机制。校勤工中心、二级学院和分校区每学年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查阅有关消费信息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六、材料报送

1 、报送方式:9月24日下午17:30前,各二级学院、分校区按照“规范、整洁、准确、完整”的四项要求,依次汇总打包好相关材料(其中附件3由二级学院存管,以便备查),经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按时上报至校勤工中心。其中附件1、2、4需同时上报纸质版和电子版,附件5和6只需上报纸质版。

2 、联系方式

地址: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办公室,第一教学楼一楼中厅

联系电话:3183005

电子邮箱: zsqgzx_zizhubu@163.com

七、其它事宜

1、凡在学校认定工作结束(即9月30日)后的一学年内,非突发事件致贫的学生提出认定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2、以上通知事宜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学 生 处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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