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教职工:
根据《岭南师范学院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和安排,《岭南师范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修订)》(岭师党办〔2017〕236号)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参考省内外部分高校的做法,结合学院发展需要和党政工作实际,出台《教育科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修订讨论稿)》。现将《教育科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修订讨论稿)》发给你们,请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12月9日前把意见稿发到邮箱lsjiaoky@163.com。
教育科学学院
2017年12月1日
教育科学学院党政联席会会议议事规则
(意见征求稿)
一、基本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学院领导班子集体领导的作用,规范和完善学院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和程序,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学院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建立和完善“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管理”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广东省《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岭南师范学院章程》和《岭南师范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定,并按其责权自主地开展教学、科研、管理、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活动。学院党政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既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又要团结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支持学院行政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并发挥好监督保证作用。党委书记(以下简称“书记”)对学院的党建等工作全面负责。院长对学院的行政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学院党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不能代行学院其他各委员会会议职责。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党委正、副书记,学院正、副院长。其他列席成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五条 会议议事时,坚持回避制度,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应回避。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例会召开时间为单周一下午。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议事内容
第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是指学院党的建设、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社会服务、行政管理、教职工福利待遇以及在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决定中涉及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重大措施和办法;
(二)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有关决策,研究决定学院总体发展目标、发展策略、学院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建设方案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学院党政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以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四)研究学院权限内的岗位设置、人事调配、晋职晋级、奖励惩处、人才引进、国内进修、选派出国、年度考核、干部推荐等重要工作;
(五)研究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一万元及以上)、大宗设备采购、酬金分配、办学资源调配等重要事项;
(六)研究学院人才培养、学生管理、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反腐倡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确定院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和学生工作管理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人选;
(八)研究处理学院安全稳定、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事件;
(九)研究其他需要集体议定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程序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应由联席会参会成员事先提交学院办公室汇总并报书记或院长,由书记与院长协商后确定是否列为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凡未经书记与院长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应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对已确定的议题,分管领导应保证时间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分管领导不能参加会议的,相关议题应缓议。
凡分管领导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商解决的问题,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题。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书记或院长召集并主持,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内容由书记和院长协商担任。有特殊情况时,书记或院长可接受对方委托主持召开会议。书记、院长因故均不能参加会议时,党政联席会议一般不得召开。
第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必须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要进行充分的酝酿协商。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和征询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专家、教授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举行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达不到规定人数,不能举行正式会议。应一事一议,由提出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对议题做出的决定以应出席会议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会议决议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未到会的班子成员。若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可重新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再议。
需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因遇特殊情况,须立即作出决定、紧急处理的事项,书记、院长可采取灵活方式与班子成员交换意见、沟通情况、及时处理,并在事后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情况。
第十二条 会议在决定多个重大问题,包括干部的推荐、提名、人事调配、人才引进、院内分配、奖惩等事项时,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决策。重要事项或特殊情况需要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会后要形成会议文件或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缺席情况、会议议题、发言要点、不同意见、会议决议等。会议的原始记录材料应归档,经过书记和院长共同批准,方可查阅。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或送阅会议纪要并签字。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四、决定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六条 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以学院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会议纪要,由书记和院长共同签发。
第十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按照学院党委和行政各自履责及党政班子成员的分工落实到人,由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并负责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学院办公室负责督办工作,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党政联席会议。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严肃性应予以维护。对会议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请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书记、院长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做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在党政联席会议未有新的决定前,应严格执行原决定。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根据工作内容和工作需要及时传达至学院师生员工,发挥好学院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党政联席会议应对决定在执行过程中的效率进行及时评估。
五、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施行,原有关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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