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考试|以诚立身,以信作答

作者:计算机与智能教育学院 时间:2024-01-11


亲爱的同学们,考试周即将到来,大家都进入了紧张的备考状态。我们在备考的同时,也应谨记要诚信考试,杜绝作弊行为。为此,我们在此号召全体同学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诚信考试,并提出以下倡议:

1.高效备考:明确学习目标,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科学地分配时间。利用多种资源,如教材、笔记、参考书籍和在线资源,全面提高自己的学习效率和质量。

2.团结互助: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们应该互相支持、互相鼓励。组建学习小组,分享知识和经验,共同攻克难题,确保每位同学都能够达到最佳状态。

3.关注心理健康:考试期间,身心健康同样重要。保持良好的作息习惯,适当放松心情,避免过度焦虑和压力,确保自己在最佳状态下迎接挑战。

4.端正考试态度,严肃考风考纪: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尊重监考老师,服从考场管理,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自觉抵制一切作弊行为,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氛围。

为规范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助力优良学风建设,我校在《岭南师范学院学生手册》(2023)中明确规定了有关考试中违规行为以及处罚方式:

《岭南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岭师学生〔2017〕207号)第二十二条第(四)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岭南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岭师教务〔2021〕27号)第七条第(二)规定:在校期间考试违纪、作弊或者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违背学术诚信行为,受到纪律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岭南师范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岭师教务〔2021〕149号)第六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学生违反考纪被确认考试舞弊,或其他因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被取消考试及补考资格,则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岭南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学生在考试过程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监考教师应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2.至发试卷时,未按要求将所带书籍、讲义、笔记、手机、电子辞典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到指定位置者;

3.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空白)者;

4.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5.交卷后在考场喧哗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者。

二、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责令学生马上交卷离场,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1.对于第一条中任意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不予改正者;

2.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等方式相互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3.偷看他人试卷初犯者(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4.将试卷、答卷带出或传出考场;

5.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桌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6.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开卷考试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资料等;

8.协助他人作弊或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者;

9.有影响监考人员正常执行监考任务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言论或行为;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三、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以零分记,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的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1.考试时以抄袭、传递答案、涂改姓名或调换试卷以及使用无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抄袭等形式作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参与(非组织者)有预谋的集体作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考试后经两位老师认定为雷同卷的,视为作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诱使、胁迫教师更改评分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作弊行为,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2)组织集体作弊;

(3)使用手机或其有通讯功能的器材,与考场外联动作弊。

《岭南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岭师学生〔2017〕213号)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二)强迫、诱骗、唆使他人违法违纪者;

(三)拒不承认错误者;

(四)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五)违纪再犯者;

(六)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八)贿赂违纪处理人员或有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干扰、妨碍违纪调查或处分决定工作者;

(九)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进一步恶化的;

(二)在集体违纪事件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且事后积极配合事件调查的;

(三)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四)主动如实陈述自己或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五)无法抗拒的原因或因紧急避险过当、防卫过当造成违纪的;

(六)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事件的;

(七)违纪时不满 18 周岁,或者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

(八)其他依法依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的。


第十一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学生的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法律规定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学生除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律责任外,仍需接受本违纪处分。


诚信为本,考试公正显真章

智慧为基,公平竞争展风采


诚信犹如古老的灯塔,照亮我们探索真理的航路。面对考试,这不仅是对知识与智慧的一次测验,更是对我们人生价值观、道德观的深度体现。如同古籍所言:“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考试的每一步,都反映了我们在学术上的真诚与坚韧。只有凭借真实的努力与无懈可击的诚信,我们才能够深入探索知识的深处,真正领悟其中的智慧与真谛。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做人的基本准则。诚信考试,既是对我们知识的检验,更是对我们人格的一次锻炼。在考试中,我们要展现出真实的自我,不作弊、不抄袭,用我们的实力证明自己的能力,守住内心的一份原则,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最后,祝愿大家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简简单单考高分,开开心心过大年!

图片:网络

文字:郑嘉和、林灿宣

初审:王增勇

复审:谢配娥

终审:周东方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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