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高等学校(含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下同)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备案的国务院部委属高等学校、本省(含省、市属)高等学校和外省(含省、市属)高等学校举办的本、专科函授教育,在我省范围内设立的函授站。
第三条 函授站是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或主办学校)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函授站业余上接受主办学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并接受省高等教育厅和所在市教育主管部门(地级市,下同)对函授站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函授站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执行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签订的建站协议和主办学校的有关制度。
第二章 设 置
第五条 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必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协商建立函授站,并签订相应的建站协议。
第六条 学校在建立函授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设站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
(二)根据系统、行业或地方的人才培养要求和学校函授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设置函授站;
(三)设置函授站的数目应同学校办学力量和管理能力相适应,一所学校在一个市,一般只设一个函授站;
(四)函授站应建在函授生较集中、交通方便的地方。
第七条 设置函授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
(二)能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
(三)能就地或就近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
(四)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其他教学条件;
(五)能提供或筹集函授站经费。
第八条 函授站一般由主办学校单独设立。如多所学校同时在同一地区或单位举办函授教育,也可以共同协商联合建立函授站。
提倡在当地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普通或成人中专学校、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中心建立函授站。
第九条 本省高等学校一般不到外省设立函授站和招生。如确有特殊需要到外省设立函授站和招生,须由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须有书面批文),并经广东省高教厅批准后,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本省高等学校到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设立函授站和招生,须按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务院港澳办公室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省外高等学校(含在省外的国务院部委属学校,下同)到我省设立函授站和招生,一般须为我省短缺专业,并经学校所属(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站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经广东省高教厅批准后,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省外高等学校在我省设立函授站和招生的专业,均须按我省规定开设全省统设课程,并参加全省统一考试或抽考。
第十条 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应签订建立函授站的协议。协议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双方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二)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层次(本、专科)、学制、招生对象、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发展规模;
(三)函授站名称(一般以所在地命名,即××学校××市函授站)、地点和办学条件;
(四)函授站站长、副站长和工作人员;
(五)函授站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
(六)履行协议的有效期限;
(七)变更协议和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八)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建立函授站必须到广东省高等教育厅履行备案手续。在履行备案手续时,学校应提供国家教委公布其举办函授教育的文号和专业备案情况、函授站所在市教委(教育局)登记情况和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建站协议在履行上述手续后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函授站的站长、副站长和工作人员,由设站单位提名,与主办学校协商确定。函授站站长、副站长和工作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函授站所在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局)和广东省高教厅备案。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三条 主办学校的主要职责:
(一)及时传达国家和省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
(二)对教育质量和在函授站所进行的教学环节负责,指导函授站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
(三)制定函授站协助学校进行招生、教学过程管理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派遣主讲教师,聘任或派遣辅导教师;
(五)每学年对所属函授站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函授站和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函授站,应会同设站单位进行整顿;对不能保证辅导教学质量的函授站,应予撤消;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工作人员,应与设站单位协商予以批评教育或调整;
(六)每学年召开函授站工作会议,安排工作、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七)组织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和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函授站的职责:
(一)协助主办学校做好在本站所在区域的招生工作;
(二)协助主办学校做好本站函授生的注册、考勤和教学过程的其他管理工作;
(三)承担主办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交给的教学辅导任务,做好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及时、准确地向函授生分发教材和辅导材料;
(五)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函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六)推荐辅导教师,并做好辅导教师的管理工作;
(七)做好函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函授生所在单位联系,争取单位对函授生学习的关心和支持;
(八)及时向主办学校反映函授生、辅导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九)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十)协助主办学校做好课程考试组织工作,搞好考场建设,严肃考风、考纪;
(十一)严格执行学校和函授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工作,主动配合学校做好对函授站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十二)每年向主办学校、设站单位、所在市教委(教育局)和广东省高教厅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十三)履行建站协议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五条 设站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主动配合主办学校落实函授站的设置,提供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
(二)解决函授站正副站长、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辅导教师的编制、职务聘任和工资待遇;
(三)做好函授站工作人员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研究和检查函授站工作:
(五)及时传达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
第十六条 不能承担第十四条第(三)或(六)项职责的函授辅导机构称为函授点,其所承担的其他职责和要求与函授站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