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 正文

岭南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关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的暂行规定(2019年修订)

发布日期:2019-12-04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点(以下简称“教学点”)的设置,依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省考试院和我校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教学点是设置在其他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对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函授学生或业余学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第三条  教学点设置要贯彻“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提高质量、改革创新”的方针,遵循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规律,提高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办学质量与声誉。

 第四条  教学点应合理布局,根据生源情况、社会需求和教育资源状况进行设置,开设专业仅限于本科层次和专科层次。

 第五条  设点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办学资质要求的企事业教育培训机构。个人、非法人单位、不具备办学资质条件的机构、中介机构不得设立教学点。

(二)必须具备固定办学场所,有符合教学、辅导要求的基础设施、教学仪器设备等,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三)必须配备相应的教务、财务、后勤等管理人员。

(四)必须建立健全教务、财务、后勤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条  教学点命名为“岭南师范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点”。

 第七条  教学点设置实行“一年一审”的审批管理制度,学校与教学点按“一届学生签订一次协议”的要求联合办学。

 第八条   教学点设置包括续办的教学点和新设的教学点,均应经过申请、考察审核、审批备案、签订协议、通知公告等程序。

 ()申请。设点单位向岭南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学院”)提出设置教学点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内容包括设置教学点的名称、开设专业及层次、学习年限、招生范围等。  

 2.可行性报告。包括:设点单位的概况、当地人才需求情况和设点单位的管理队伍、办学场地、教学设施等情况;拟定开设专业教学计划、管理方案等。

3.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设点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办学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等。

()考察。继续教育学院收到设点单位的申请后,组织专门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初步审核,在材料审核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实地考察,如实填写继续教育学院制发的《校外教学点设置审核表》。 

()审批。继续教育学院召开班子会议,听取考察审核人员的汇报,审阅申请材料和考察报告,从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拟定教学点,并整理相关材料报校领导核准后由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订约。获得批准的教学点与我校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书。

 () 公布。对于未获批准的设点单位由继续教育学院发函通知;对于获准的设点单由继续教育学院发函通知并以适当形式公布。

 第九条  设点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次年不得续办教学点。

()招生人数不足100人且在学总人数不足300人的;

()拖欠我校应得办学分成款超过20%;

()违规收费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管理工作混乱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

()因管理不善、违法违规导致学生上访或其他群体性事件的;

()因恶性竞争、相互诋毁严重影响我校办学声誉的;

()具有其他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 设点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次年不得续办教学点。

()拖欠我校应得办学分成款10-20%;

()对我校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不力的;

()对教学督导建议整改不力的;

()不服从继续教育学院管理工作安排的;

()不认真履行管理协议的;

()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修订后20199月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