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点(以下简称“教学点”)的设置,依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省考试院和我校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教学点是设置在其他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对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函授学生或业余学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第三条 教学点设置要贯彻“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提高质量、改革创新”的方针,遵循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规律,提高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办学质量与声誉。
第四条 教学点应合理布局,根据生源情况、社会需求和教育资源状况进行设置,开设专业仅限于本科层次和专科层次。
第五条 设点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办学资质要求的企事业教育培训机构。个人、非法人单位、不具备办学资质条件的机构、中介机构不得设立教学点。
(二)必须具备固定办学场所,有符合教学、辅导要求的基础设施、教学仪器设备等,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三)必须配备相应的教务、财务、后勤等管理人员。
(四)必须建立健全教务、财务、后勤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条 教学点命名为“岭南师范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点”。
第七条 教学点设置实行“一年一审”的审批管理制度,学校与教学点按“一届学生签订一次协议”的要求联合办学。
第八条 教学点设置包括续办的教学点和新设的教学点,均应经过申请、考察审核、审批备案、签订协议、通知公告等程序。
(一)申请。设点单位向岭南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学院”)提出设置教学点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内容包括设置教学点的名称、开设专业及层次、学习年限、招生范围等。
2.可行性报告。包括:设点单位的概况、当地人才需求情况和设点单位的管理队伍、办学场地、教学设施等情况;拟定开设专业教学计划、管理方案等。
3.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设点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办学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等。
(二)考察。继续教育学院收到设点单位的申请后,组织专门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初步审核,在材料审核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实地考察,如实填写继续教育学院制发的《校外教学点设置审核表》。
(三)审批。继续教育学院召开班子会议,听取考察审核人员的汇报,审阅申请材料和考察报告,从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拟定教学点,并整理相关材料报校领导核准后由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四)订约。获得批准的教学点与我校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书。
(五) 公布。对于未获批准的设点单位由继续教育学院发函通知;对于获准的设点单由继续教育学院发函通知并以适当形式公布。
第九条 设点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次年不得续办教学点。
(一)招生人数不足100人且在学总人数不足300人的;
(二)拖欠我校应得办学分成款超过20%的;
(三)违规收费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四)管理工作混乱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
(五)因管理不善、违法违规导致学生上访或其他群体性事件的;
(六)因恶性竞争、相互诋毁严重影响我校办学声誉的;
(七)具有其他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 设点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次年不得续办教学点。
(一)拖欠我校应得办学分成款10-20%的;
(二)对我校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不力的;
(三)对教学督导建议整改不力的;
(四)不服从继续教育学院管理工作安排的;
(五)不认真履行管理协议的;
(六)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修订后自2019年9月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