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招生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教发〔2007〕23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6〕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生工作由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主要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执行上级相关招生政策。
第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为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执行部门,主要职责是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执行省考试院和学校的招生规定,组织招生专业和计划申报、招生宣传与录取工作,以及处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章 招生专业
第四条 每年拟招生专业由继续教育学院拟定方案,经领导小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五条 拟新增专业由相关二级学院向学校申请,并提供论证报告、人才培养方案等,经领导小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拟定招生计划的依据
(一)招生区域内社会、经济、文化对各类人才的需求情况;
(二)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条件;
(三)对社会需求大、教学条件好、教学质量高的专业增加招生计划,反之则减少招生计划;
(四)上级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拟定招生计划的程序
(一)进行社会生源调查和发动,摸清各专业生源数量及分布;
(二)各教学点申报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包括招生专业、招生人数、教学地点等;
(三)对各教学点申报的招生计划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初拟招生计划方案,并发至有关二级学院以及教学点征求意见;
(四)招生计划经领导小组讨论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八条 下达招生计划。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人数、招生专业和具体要求,拟定各专业招生方案,报学校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招生宣传
第九条 招生简章、招生海报需由学校统一编制、印刷,并分发至相关二级学院和教学点,各二级学院和教学点不得自行印制。
第十条 招生宣传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准确表明学校名称、办学性质、教学点名称及面授地点、招生类型、学历层次、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第十一条 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清楚,不得含糊或夸大其词,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层次与类型,不得含有虚假许诺的内容。
第十二条 不得委托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生源。
第五章 招生录取
第十三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省考试院统一组织下,由继续教育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生规定,自觉执行《广东省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的十项规定》,自觉遵守录取场的各项规章制度,严肃、认真、按时完成录取任务;
(二)按照“公开、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新生;
(三)服从领导、顾全大局,自觉做好各专业间的生源调剂工作,确保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完成;
(四)发扬团结协作精神,自觉服从安排;
(五)工作积极主动、认真细致,不出错漏;
(六)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妥善保管领取的各种档案材料,防止丢失。
第十五条 招生录取须遵守的规定
(一)严格遵守招生录取各项规定和纪律;
(二)严格按照录取工作程序办理新生录取有关事项;
(三)招生录取工作的重大问题应由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招生录取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调档、退档;
(四)需调整招生计划或调剂专业生源时,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应以学校的工作为重,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学校所有参加招生和招生监察工作人员中有直系亲属、旁系亲属及其子女当年报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者,不能参加当年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七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不遵守本规定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者,给予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提交学校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打印和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将招生宣传材料、录取花名册等资料一并存档。
第六章 附件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