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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南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1-10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以下简称“教学点”的设立,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教发〔2007〕23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编报2014年成人高等教育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粤教规函〔2014〕167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点是指学校设立在校外其他教学单位(机构),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进行招生、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教育机构。

第三条  教学点统一命名为“岭南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点”,总数一般不超过25个。

第四条 教学点设立“一年一审”,学校与教学点按“一届学生签订一次协议”的要求合作办学。

第五条  教学点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  教学点设立

第六条 教学点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从事教育服务资格。属于民办教育机构的,还须具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个人、非法人单位、不具备办学资质条件的机构、中介机构不得设立教学点。

(二)必须具备固定办学场所,配备符合教学、辅导要求的基础设施、教学仪器设备等,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要求。

(三)必须配备相应的教务、财务、后勤等专业管理服务团队。

(四)必须建立健全教务、财务、后勤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七条  教学点设立程序

(一)信息发布。学校每年10月通过继续教育学院官网和“岭师继教院”公众号等官方媒体发布下一年度合作办学申请通知。

(二)提交申请。有合作意向的单位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设立教学点的名称、开设专业及层次、学习年限、招生范围等;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单位的概况、当地人才需求情况和设点单位的管理队伍、办学场地、教学设施等情况;

3.其他相关材料,包括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办学资质证明复印件等。

(三)资质审核。由继续教育学院组成专门小组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法人资质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四)考察考评

1.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如实填写《岭南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考察情况简表》;

2.对提交申请的正在合作的单位进行考核。

(五)拟定名单。经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正在合作的单位和考察工作小组评定为优秀的新申请单位,初拟为下一年度合作办学单位。

(六)学校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七)校长办公会审定。

(八)公布。在学校有关官网和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公布合作办学单位名单。

(九)签约。获得批准的单位与学校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

第三章  教学点职责

第八条 教学点职责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规定,执行学校的有关制度,配合学校认真、严格地组织教学。

(二)按照学校统一安排进行招生宣传,不得发布或提供虚假不实的信息,招生宣传的区域、专业、教学开班地点等均须经学校授权后方可实施,必须为学校提供考生的准确信息。

(三)配合学校做好学费收缴、录取、注册、学籍异动、学生奖惩、学费收缴、毕业生电子注册、毕业证书发放、学位申请等事宜。在发布录取数据阶段,务必及时跟进本教学点学生信息,做好学生归属调整和确认工作。

(四)严格执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选聘符合学校规定条件的教师,按人才培养方案认真组织落实教学、作业、综合实践、考试(核)、成绩上报等环节,规范试卷与成绩管理,严格考风考纪。

(五)注重学员教育与管理,关心成教学员的切身利益,及时反映他们的愿望与诉求,认真对待和处理学员投诉。

(六)认真履行合作协议,保证办学基本投入,严禁私设名目乱收费。

(七)及时与学校指定的成教网络教学平台管理人员联系,提供电子教材服务并组织学生完成网上学习。

(八)配合学校做好评估检查、专项调研、学员投诉核查等各项工作。

(九)配合学校和上级部门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考核

第九条  学校每年将对教学点进行考核。

(一)方式。采用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相结合。

(二)内容。主要包括规章制度执行、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教学管理等。

(三)考核等级。评定优秀、及格、不及格三个等级,通过学校官网或“岭师继教院”微信公众号等官方媒体公布。

(四)结果运用。优秀者给予表彰,不及格者终止合作办学。

第五章  终止与撤销

第十条 教学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次年合作办学:

(一)对学校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不力;

(二)对教学督导建议整改不力;

(三)不服从学校管理;

(四)不认真履行管理协议;

(五)不按学校规定使用电子教材;

(六)有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教学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次年合作办学,情节严重者,撤销合作办学资格:

(一)当年招生人数不足200人;

(二)违规收费受到有关部门处理;

(三)管理工作不到位,不能保证教学质量;

(四)因管理不善、违法违规导致学生上访或其他群体性事件;

(五)因恶性竞争、相互诋毁严重影响学校办学声誉;

(六)具有其他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