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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南师范学院社会培训收入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09-22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社会培训收入的分配管理,提升效益,实现社会培训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培训收入是指利用学校资源(含无形资源)举办的无需授予学历证书的各类培训班(不含财政专项的中小学教师培训)所获得的经费。社会培训收入分配作为校内绩效分配的补充,不受绩效工资总量控制。

第三条 学校作为办学法人单位是社会培训办班的主体。继续教育学院、各二级学院为社会培训办班的实体,可申报和承担社会培训办班项目。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行使社会培训办班的管理职能,负责学校社会培训办班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办班实体举办社会培训项目,须通过学校办公平台向继续教育学院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交办班申请(连同附上办班合同、办班收费和经费预算等),经审核后由学校领导审批。如需使用学校多媒体、实验室等教学资源,须同时抄送相关管理部门,后者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第二章  收费管理与收入分配使用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社会培训办班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审定、收费、核算、监督和培训收入的分配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校内各办班实体的社会培训收入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分项记账,严禁私设“小金库”,并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监督使用。

第七条 社会培训收入在学校与办班实体之间进行分配,学校按培训经费总收入的10%收取资源使用费。

第八条 办班实体涉及校内两个及以上单位,或办班实体经学校批准与校外单位合作办班的,严格按第七条规定的比例先扣除资源使用费后,剩余部分再由参与方自行商定分配比例,并报学校财务处审核备案。

第九条 社会培训收入的开支范围包括学员食宿费、办公费、差旅费、教师课酬和工作人员劳务费等项目。其中,教师课酬等相关费用可参照《岭南师范学院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办班实体在合理扣除直接成本后,可计提60%用于本部门的绩效分配,并计提10%用于本部门事业发展管理基金,节余30%归学校所有。

第三章  相关要求

第十条 社会培训项目的设计和实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不得从事非法培训活动。

第十一条 办班实体若需与校外单位合作办班,必须审查校外单位的办学资质和办学条件,报学校批准并订立合作办班协议,不得擅自以学校或二级单位的名义在校外办班。

第十二条 办班实体须保存有关办班资料,并在办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办班资料整理备份给继续教育学院,以便规范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岭南师范学院非学历教育收入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岭师规法〔2016〕111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