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开放(公开)学院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意见》(粤考委【2010】15号)、《对<关于试行加强开放(公开)学院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意见>》(粤考委【2010】37号)文件精神要求,在开放(公开)学院各专业中试行课程学业综合评价。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开放学院管理,规范学习过程考核成绩的评定,特制定我校开放学院学习过程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习过程考核总则
学习过程考核是一项严肃、细致、经常性的工作,开放学院要严格抓好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做好学习过程考核。要引导学生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和能力,改善学习状态,提高学习能力;要保证助学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学习过程考核,确保成绩的客观、真实和准确。
第三条 学习过程考核成绩评定办法
学业综合评价的课程的总成绩由统考成绩和学习过程考核成绩组成,学习过程考核成绩占该门课程总成绩的30%,统考成绩占70%。
(一)学习过程成绩组成
学习过程考核成绩主要由考勤、课堂表现、作业、测验四部分分数组成。
(二)考核内容及评价标准

1.学习过程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计算,由任课教师根据课堂考勤、测验、作业和课堂表现四个方面综合评定。其中课堂考勤占30%,测验占40%,作业占20%,课堂表现占10%。得分值减去扣分值为该项考核分数(具体见下表)
2.每学期单门课程总缺勤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的,该门课程学习过程综合考核成绩计为0分。
第四条 学习过程考核成绩的报送与处理
(一)学生每门课程的过程考核成绩于统考结束后十天内,通过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上报给省考办,每门课程只上报一次。
(二)成绩一经提交,任何人不得更改。
(三)学习过程考核成绩在学生学习周期内及学习周期结束后的3年内有效,逾期作废。
(四)学习过程考核成绩与统考成绩合并后,合并成绩低于统考成绩时,该门课程总成绩以统考成绩为准。
第五条 学习过程考核成绩评定的组织与实施要求
(一)学习过程考核的考核标准和办法、学生的考核成绩向考生本人公开,接受考生的监督。
(二)在整个助学学习过程中要求学生自我约束,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学生严格按照考核内容及考核标准积极参加学习。学习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则其学习过程考核成绩为零分。
(三)任课教师应认真负责,坚持质量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定学生的成绩,严禁徇私舞弊。
(四)开放学院对各二级学院学习过程考核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为:学习过程考核实施细则落实情况;过程性考核原始资料的搜集、整理情况;学生出勤、作业、测验情况;辅导教师教学、管理情况;考核成绩与记录的一致性等。相关二级学院应妥善保存学习过程考核成绩评定原始记录,以便需要时查询。
(五)在过程性考核成绩评定中,不按规范和要求操作或弄虚作假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湛江师范学院开放学院学习过程考核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