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教〔2024〕22号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我院的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根据《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开放学院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开放学院的主要任务:为社会提供开放学院各专业的自学考试全日制辅导,一方面,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建设者和接班人,满足社会发展对各级各类专门人才的需求;另一方面,满足人们继续教育、终身学习、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需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开放学院学生助学辅导期的管理,是对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凡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决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努力学习,并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者,均可报读我校各专科专业(报读专科起点本科者,必须是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毕业生),经审核符合录取条件,由本院发给入学通知书。
第五条新生入学须持身份证、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书)、入学通知书等证件,按规定的时间到我院办理报到、交费注册等入学手续。经注册后复查合格即取得本院学生学籍。学生凡属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交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交费注册或逾期一个月不到校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报名入学材料、考核成绩、奖惩材料、学期学年鉴定等。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八条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修读,参加各门课程的教学活动(含实验、实习、毕业实践等)和考核,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努力完成学业。
第九条课程考核分理论知识考试(笔试)和实践性环节考核(指有实践性环节考核的课程)两种。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百分制;实践性环节考核包括实验、实习、外语听说、技能考核、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
第十条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包括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考试的课程(下称“统考课程”)和本院组织考试的课程(下称“校考课程”)两部分。统考课程和校考课程的考核和评分办法分别规定如下:
(一)统考课程
学生于每年参加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下称“省考委”)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可在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查询。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可参加本专业该门课程下一次统考(重考),学生重考须按规定缴交有关重考费用。
(二)校考课程
1.学院组织考试。科目成绩用课程总评成绩记载。课程总评成绩按平时成绩占30%,考试成绩占70%折算。平时成绩由作业、测验和平时学习情况综合评定。
2.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初进行(最后学期在学期结束前进行)。
第十一条各门课程都必须布置作业。作业成绩根据学生完成作业之质量、态度和是否依时缴交等情况评定。评定作业成绩均用百分制记分。课程作业成绩为各次作业成绩的平均数。
第十二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端正考风,坚决制止作弊行为。考试作弊者,属校考课程,按《岭南师范学院开放学院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和作弊处罚暂行规定》处理;属统考课程,除按广东省考委《关于处理自学考试考生违反考场纪律和作弊的规定》处理外,对由他人代考,或代他人参加考试,或偷换答卷,或在学期间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医生诊断,需要较长时间治疗或休养者;
3.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开放学院审批。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间不得中途复学。休学期满应于每年七月份或一月份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到开放学院办理复学手续。凡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康复检查证明。
学生复学编入同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学习费用及有关要求等均按新班规定办理。复学时我校无相同专业班级的,作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有严重疾病不能继续坚持长期学习者;
2.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者;
3.一学年内统考课程全部缺考,或一学年内统考课程成绩均不合格者;
4.根据有关处罚规定应予退学者。
第十七条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应提交退学申请书报开放学院审批。符合退学条件而未提交退学申请书的,由开放学院直接作退学处理。
对申请退学的学生,凡学满一年以上者发给开放学院学习证明书。
第五章 转考、免考
第十八条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及自学考试专科以上(含专科)的毕业生(及肄业生、退学生)报考自学考试,根据有关规定,可申请免考已学过并考试成绩合格的有关课程。免考课程的规定和免考手续的办理,按省考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学生在学习期间,经开放学院批准,可以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条学生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学习,依时完成学习任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习成绩优良,或担任学生干部工作表现突出者,给予表彰或奖励。评奖的具体办法见《岭南师范学院开放学院全日制班学生学年度评奖办法(2024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触犯刑律者,交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对破坏和违反校纪校规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对违纪学生处分,按照有关条例的规定办理。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凡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所交费用一律不退还,并自公布处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办完手续离校。
第二十二条对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由开放学院学生科提出,报学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奖惩情况,均载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七章 考勤与鉴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和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军训以及学校召集的会议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准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五条学生考勤工作,在班主任的指导下由班长负责。班长将缺勤学生记入《考勤登记表》,经任课老师签名(集体活动经班主任签名)后,于每周五下午交班主任统计,每月向学生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条学生请假必须事前提交书面申请(病假要有医生证明),经班主任批准后方为有效。对经常缺课(含旷课和请假)者,班主任要将情况通报其家长。
第二十七条对旷课学生,给予下列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60学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八条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八章 毕业与学位
第二十九条学生学完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成绩全部合格,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者,由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毕业证书,主考学校在毕业证书上副署。
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应及时办理毕业申请的有关手续,逾期办理的,推迟下一次毕业。
办理毕业证书须按照省考委规定履行有关手续,包括填写《毕业生登记表》一式叁份、提供全部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本科专业考生须登录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完成前置学历认证。
第三十条学生修业期满,未能按期毕业者,可由本院发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三十一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本人提出申请,按《岭南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23年修订)》的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二0二四年九月起执行。由开放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