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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南师范学院自学考试(开放学院、相沟通班)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和作弊处罚暂行规定(2024年9月修订)

发布日期:2024-12-05                    阅读次数:



继教〔202426

为严肃考纪,端正考风,根据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和原广东省高等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开放学院、相沟通班委考、校考课程的考试。

第二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该科得分的30%一50%:

1.不服从监考员指挥,不按规定就座的;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经清场仍不按规定集中存放的;

3.开考信号发出前答卷的;

4.在考场内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5.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学号或其他符号的;

6.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或交卷后滞留考场,经劝告仍不离开的;

7.交卷后向监考员索回试卷的。

第三条学生在当次考试中有两科以上考试有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当次考试所有科目成绩为“0”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

第四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科成绩为“0”分,并注明“作弊”字样:

1.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旁窥的;

2.夹带的;

3.有意在答卷中作其他标记的。

第五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科成绩为“0”分,并注明“作弊”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同时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接传答卷的;

2.交换答卷的;

3抄袭他人答卷的;

4.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5.利用通讯工具传递答卷的;

6.在评卷中被认为雷同卷的。

第六条学生由他人代考,或代他人参加考试,或偷换答卷,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学生在学期间第二次考试作弊的,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学生盗窃试题或答案,或参与买卖试卷活动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