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教〔2024〕26号
为严肃考纪,端正考风,根据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和原广东省高等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开放学院、相沟通班委考、校考课程的考试。
第二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该科得分的30%一50%:
1.不服从监考员指挥,不按规定就座的;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经清场仍不按规定集中存放的;
3.开考信号发出前答卷的;
4.在考场内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5.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学号或其他符号的;
6.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或交卷后滞留考场,经劝告仍不离开的;
7.交卷后向监考员索回试卷的。
第三条学生在当次考试中有两科以上考试有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当次考试所有科目成绩为“0”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
第四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科成绩为“0”分,并注明“作弊”字样:
1.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旁窥的;
2.夹带的;
3.有意在答卷中作其他标记的。
第五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科成绩为“0”分,并注明“作弊”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同时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接传答卷的;
2.交换答卷的;
3.抄袭他人答卷的;
4.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5.利用通讯工具传递答卷的;
6.在评卷中被认为雷同卷的。
第六条学生由他人代考,或代他人参加考试,或偷换答卷,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学生在学期间第二次考试作弊的,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学生盗窃试题或答案,或参与买卖试卷活动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