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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岭南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1-06                    阅读次数:

岭师继教〔20262

校内各单位:

《岭南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业经2025年第17期校长办公会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继续教育学院反馈。

 

岭南师范学院

202615



岭南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保障学士学位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学校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或备案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在学校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内,完成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修满相应学分,较好地掌握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并达到下述相应学业水平要求:

(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各门课程平均成绩达70分及以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各门课程达合格及以上;

(二)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达75分及以上;

(三)在读期间,外语成绩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非外语类专业毕业生:参加广东省高校联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CET)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或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考试,笔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其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当于PETS三级及以上水平的公共外语语种的其他全国性外语语种考试,成绩合格。

2.外语类专业毕业生:参加广东省高校联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第二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日本语能力测试(JLPTN3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其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第二外语语种的其他全国性外语语种考试,成绩合格。

3.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考试或英语(专升本)课程(外语类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第二外语课程)统考,成绩合格。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毕业证书签发后3个月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毕业证书签发后6个月内向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七条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的品德操行、学业成绩等进行审查和评议,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对建议授予学位学生名单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1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将材料报送继续教育学院。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相关材料进行复核、汇总,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提交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议,作出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决议通过学士学位的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学校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和二级学院应保存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等档案资料校委员会作出授予、不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应将相关材料送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四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学士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作出不授予学士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决定: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拟作出不授予学士学位或者撤销学士学位决定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行为不服的,可在通知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学位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岭南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23年修订)》(岭师继教〔202427号)同时废止。2026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适用本细则,2026年之前入学的学生适用当时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