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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南师范学院开放学院学生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4-09-27                    阅读次数:

继教〔2024〕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岭南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岭师学生〔2017〕207号】《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下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开放学院学生在校辅导阶段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党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相关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有关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习证明;

(四)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维护学校声誉和学校合法权益;

(四)努力学习,完成教学规定的学习任务。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条  全体学生都有义务配合学校,创造一个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维护校园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十条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也应通过正常渠道向学校反映。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但不得组织和参与“同乡会”、“老乡会”等未经批准的学生组织。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学院领导和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章 考  勤

第十七条  学生应该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种活动,并且实行考勤,考勤结果定期公布。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上课,应履行请假手续。

(一)请假1天内,辅导员审批 ;请假1—3天的,由合作方(校区)负责人审批,4天及以上由校区负责人提交开放学院学生科审批。

(二)学生确因有急事、急病不能正常办理请假手续的,须及时打电话向辅导员口头请假。返校后须及时补写假条报辅导员及有关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学生上课必须进行考勤,考勤工作由班主任指定专人负责,每周向校区办公室汇报一次,每月由校区办公室统计后向开放学院学生科汇报。学生必须按时到课,有事要按规定程序请假,无故缺课,按旷课论处,处理办法如下:一学期内,1、20-29节者,给予警告处分;2、30-39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40-49节者,给予记过处分;4、50-59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累计60学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重大竞赛、课外活动、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按规定予以表彰。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一)学生必须遵守岭南师范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违纪者参照《岭南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严肃处理。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责令退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取消学习资格勒令退学。(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2)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屡教不改者;(3)触犯国家刑律者;(4)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和屡教不改者;(5)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6)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7)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8)一学期旷课60学时以上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除了遵守上条所列的规章制度外,还应遵循国家各级自学考试行政部门颁布的规章制度。违反者将按国家规定的有关制度和我校管理制度从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惩情况均归入学生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开放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日起执行。原《岭南师范学院开放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岭南师范学院开放学院

2024年9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