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文非遗〔2014〕41号
各地级以上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体旅游)局,顺德区文体旅游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评审、认定等程序和加强日常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文化厅关于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并报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我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反映。
附件: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doc
省文化厅
2014年9月29日
(联系人及电话:卢向阳 020-37803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