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基建法规>>正文
基建法规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2016年04月28日 16:56  点击:[]

(粤建管字[2005]98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5-0215)(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将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05]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5101日起,在我省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时,应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各地建设、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行为的监管。招标代理单位不得无证或超越资质范围进行招标代理,不得有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搞假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不得干预招标代理单位正常的招标代理行为。

  三、《示范文本》施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省建设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迳与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系。

附件:《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05]90号)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五年九月五日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市[2005]90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66日颁布,2005101日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山东、江苏省建管局: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5-0215)(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对《示范文本》贯彻施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时,应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请各地区、各部门做好推行工作。

二、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的受托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质证书。

三、《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一)《通用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

(二)《专用条款》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不得违反公正、公平原则。

四、《示范文本》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施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五、《示范文本》自二〇〇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六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