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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法规

关于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年04月27日 10:47  点击:[]

粤建市函〔2011348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水利厅、交通厅、通信管理局:

为规范我省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我省三级项目经理201157日停止使用,自201161日起,在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出台之前,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和重新核定三级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资质标准中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核定由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含持有临时建造师执业证书人员)暂时替代。

二、由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对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已不设暂定期,因此,凡持有(暂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在20111231日前按建设部令第159号令的有关规定和现行的审批程序申请重新核定。逾期不办理的,其资质证书自动作废。

三、发文之日起,我厅不受理建筑业企业(暂定)资质升级申请。

四、已取得三级资质的企业,要积极吸纳和培养注册建造师,以做好资质就位准备。各市要结合本地三级企业的情况,引导企业通过合并重组,扩大规模,实现资质和素质的提升,也可向专业承包和劳务企业转化。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零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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