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建管〔2016〕49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建设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公共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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