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3月2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强化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廉洁自律的监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提供坚强保障。
《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列入上级党组织管理的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列入上级党组织管理或者由本企业党组织管理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规定》要求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着力惩治靠企吃企、设租寻租等系统性腐败行为。
《规定》要求,禁止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不准违反决策原则、程序和职责权限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不准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并购、重组、破产、资产评估和处置、产权登记和交易等事项。
《规定》明确,禁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不准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虚拟货币等财物,或者约定在离职或者退休后接受;不准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他人购买、租赁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出租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规定》还要求,禁止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禁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禁止盲目追求政绩损害国家利益;禁止违反规定选人用人;禁止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
对于违反《规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关党组织、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其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违反《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国有企业领导人,2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