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校的考核制度,对职员和教辅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做出较客观的评价,激励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忠于职守,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形成干部职工自觉创造业绩的环境,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管理部门和教辅单位的在编在岗人员以及各教学单位非教师编制人员、科研单位非专职研究工作人员、学报编辑部非编辑人员。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双肩挑”人员按所在管理岗位进行考核。
第三条 职员和教辅人员考核工作要贯彻民主公开、客观公正在的原则,体现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表现,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工作纪律,工作实绩(简称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第五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二章 考核办法
第六条 根据岗位和工作职责,职员和教辅人员的考核分为两个类别:
1、部门负责人(包括正副处级负责人,下同);
2、科级及科级以下管理人员与教辅人员(下称科级以下人员)。
第七条 考核标准按德、能、勤、绩计分量化,具体标准见附表。考核测验评表中一级指标的权重:德20%;能20%;勤20%;绩40%。
第八条 对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时,各类人员评定分数所占的权重为:学校主管领导40%;服务对象(教学和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30%;本部门其它工作人员30%。
对科级以下人员进行考核时,各类人员评定分数所占的权重为:部处负责人60%,本部门其它工作人员40%。
第九条 扣分标准。有如下行为,情节轻微,未够党纪、政纪处分的,扣减行为人的年终考核分数:
1、以权谋私,损害集体利益,每次扣3分;
2、玩忽职守,造成工作较大失误,每次扣2分;
3、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利益,每次扣2分;
4、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每次扣2分;
5、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每次扣2分;
6、包庇袒护,对投诉不认真处理,每次扣2分;
7、服务意识差,对待群众态度恶劣,每次扣1分;
8、违反纪律,视情节轻重,每次扣1—3分。
对上述行为,群众可向校纪委、监察处投诉,校纪委、监察处受理投诉后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其所在单位负责人进行调查并把调查结果向校纪委、监察处书面汇报。校纪委、监察处经过调研后结合调查报告认定受诉人为单位负责人的,由纪委、监察处直接调查。所有投诉必须以书面形式,且要署上真实姓名,否则不予受理。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和程序
第十条 每个处级建制的单位作为一个测评组进行测评;人数较多的单位按照一定的组合方式组成若干个相对独立的测评小组。
第十一条 考核程序
1、参加考核的全体人员对自己一年来的“德、能、勤、绩”等情况作出全面总结,填写好《年度考核登记表》。
2、各考核单位指定一名经办人,负责先在《年度考核量化测评表》内填写本单位全体人员的姓名和编号,并将表格发给各人。
3、被考核人先在本单位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会上汇报本人全年工作情况,然后全体人员(包括被考核者本人)根据被考核人的年度表现,对照测评标准在《年度考核量化测评表》“德、能、勤、绩”四项要素下对应的“A、B、C、D”栏中圈出被考核人得分代码。校主管领导以及教学和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照测评标准对管理部门负责人做出同样的测评。
4、计算考核分数
⑴ 计算出本部门其它工作人员对被考核对象测评的分数平均值,作为群众测评分数。计算出教学和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部门负责人测评的分数的平均值,作为服务对象测评分数。
⑵ 部门负责人和群众测评分数的加权平均值是科级以下人员的考核分数。校主管领导、服务对象以及本部门群众测评分数的加权平均值是部门负责人的考核分数。
5、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其它人员按前述有关规定提出考核等级意见。
6、校考核工作小组审核各单位对个人的考核结果。
7、校党委审定考核结果。部门负责人的考核等级由校党委根据民主测评结果研究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综合考核优秀等级名额为本单位人员的13%,不足一个优秀名额的单位可推荐一位人选到学校由学校考核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它等级不限比例。
第十三条 学校原制定的考核办法,若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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