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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02日 来源:岭南师范学院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教代会的作用,使教职工代表有效地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在教代会闭会期间,保证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落实教代会的各项职能,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及《湛江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构设置及人员组成

一、学校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干部评议、教学科研、住房、基建、生活福利、提案、劳动人事、工会经费审查等8个专门工作委员会。

二、每个专门工作委员会由7至9人组成。其组成人员由教代会常委会提名,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产生。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由各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教代会常委会批准。专门工作委员会任期与教代会任期相同。

三、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向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在教代会常委会领导下,对学校各专门业务工作进行检查、评议、监督与咨询,履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职责,并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第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和职权

一、干部评议工作委员会

(一)对学校民主评议监督领导干部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参与制订民主评议监督领导干部的实施办法,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召开有关会议,组织教职工代表对评议领导干部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

(四)指导各教职工代表团做好评议领导干部的工作,整理核实有关材料,并对领导干部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违法、违纪、渎职或对教职员工打击报复的领导干部,查实后应及时向学校教代会常委会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在评议干部基础上,为教代会提出建议奖惩、任免领导干部而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二、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

(一)讨论审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教学和科研规划,工作计划,教学与科研改革方案,有关教学科研规章制度以及教学与科研的人才培养、教学和科研经费分配原则、激励制度的制订等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推动其在全校广大教师中贯彻落实;

(二)听取和讨论主管校长或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介绍,参与学校组织的教学检查、优秀教师、优秀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评比表彰活动;

(三)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师德建设、教学竞赛和学风建设活动;

(四)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及时向校领导或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有关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发挥广大教职工民主监督的作用;

(五)维护教职工在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反映教职工的要求和愿望。

三、住房工作委员会

(一)协助学校职能部门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做好学校住房管理工作,参与制定、修改住房分配条例、住房改革文件;

(二)对住房分配、房屋租赁金的缴纳、公积金的扣除、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三)掌握全校教职工住房和房源的基本情况,对住房的清理、调整、出售、出租提出意见和建议,配合行政职能部门收回应收的房屋;

(四)对学校住房分配、住房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维护教职工群众按政策规定享有的住房分配权益,听取并反映他们在住房分配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违反分房政策、破坏分房秩序和在分房工作中违纪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教代会常委会审议。

四、基建工作委员会

(一)对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和基建管理规章制度等的制定或修订进行审议,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二)监督工程建设的计划、立项、招标、设计、施工、验收、预决算审计、工程资金拨付、合同执行情况等事宜,审议有关工程招标、合同、预结算等文件;

(三)听取基建、审计、监察、财务等职能部门对基建管理和监督工作情况介绍,并提出咨询意见;

(四)听取教职工对基建管理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并督促落实;

(五)建立工程监督记录制度,并分项整理做好建档工作。

五、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

(一)维护学校整体利益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研究教职工集体生活福利方面的有关问题;

(二)参与教职工福利管理等重大决策,协助学校建立和健全集体福利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审议后勤和医疗制度改革及校内业绩津贴(分配)等方案,对有关教职工福利和权益方面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四)对教职工反映的生活福利、公共设施等集体生活福利方面意见进行调研,及时向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反映、争取妥善解决。同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向教职工做好协调工作;

(五)讨论审议学校特殊困难(含生活困难、重病住院困难等)教职工的困难补贴方案,做好对特困教工的送温暖工作;

(六)沟通后勤部门、校医院与教职工之间的联系,向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意见,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

(一)认真做好征集提案工作;

(二)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分类整理,逐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立案;

(三)对立案的提案经报送学校研究后,转有关职能部门承办;对未立案的作为对学校工作的建议、批评或意见,转送交有关单位处理;

(四)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处理落实提案,立案和未正式立案的均要求具体承办单位必须在三个月内向提案人做出书面答复,并反馈到校工会;

(五)对落实提案进展缓慢或其它原因的可约请承办单位负责人共同协商,寻求解决办法;

(六)采取一定形式向代表反馈提案处理落实情况。



七、劳动人事工作委员会

(一)宣传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认真听取教职工对劳动、人事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学校化解改革、建设、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二)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带共性的问题进行调研,向学校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三)以《劳动法》、《教师法》等法规为依据,接受校内被开除、除名、辞退、解聘的教职工的申诉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调解校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检查监督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五)维护学校劳动、人事工作规章制度的严肃性,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章办事,监督学校人员招聘工作。

八、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一)对工会经费的收入、上解、管理、重大开支事项或会员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审查;

(二)对工会事业经费收支(含预结算)和财产管理等事项进行审查监督;

(三)检查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工会财务工作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工会委员会定期向会员公布账目和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对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对各项经费、财产的管理使用,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议事规则

一、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布置工作或有关事宜。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在时由副主任主持;

二、遇有重大事情,可以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处理;

三、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所作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经教代会常委会审议批准后,由校工会办公室上报校党委,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凡内部掌握未经批准传达,不宜公布的事情,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组织纪律。

第五条 工作方式方法

一、听取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情况介绍和反映,必要时,可列席工作会议;

二、保持与有关职能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召开座谈会或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检查巡视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

四、查阅有关职能部门会议记录和材料。

第六条 工作要求和纪律

一、坚持参与、支持、尊重、监督的原则,达到改进工作,促进团结,凝聚人心,稳定大局的目的;

二、坚持从全局利益出发,加强调研工作,提高参政议政水平,为学校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三、秉公办事,客观反映真实情况,遵守组织纪律,遇到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汇报;

四、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严格按照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任务开展工作,不干预或介入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工作,不处理具体问题;

六、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如实汇报情况,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对不支持、甚至阻挠专门工作委员会正常工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努力为教职工办实事,工作成绩显著者,由教代会提出表扬,给予奖励。长期无故不能担任工作者,可予调整,由教代会常委会决定召开主席团会议或教代会临时代表会议讨论处理。

第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教代会常委会。

第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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