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师审计〔2024〕1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工作,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粤府令第259号)《广东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粤教审〔2024〕3号)《岭南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岭师审计〔2020〕27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和人员及其从事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等进行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完善内部控制,落实管理责任,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工期、成本等建设目标顺利实现,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投资绩效,增加建设工程项目价值,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第五条 学校基建、后勤等职能部门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由业务部门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内部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部门和个人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内部审计监督,与建设工程项目直接相关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个人协同,配合并协助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按照内部审计规定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审计部门和人员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管理活动,包括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投资项目概(预)算编制、工程招标、工程合同、物资采购、工程结算等。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重点内容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审计部门独立实施。审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购买社会服务。审计部门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现全覆盖,审计范围涵盖:
(一)各类资金来源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财政拨款、专项资金、自筹资金以及社会捐赠资金形成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和装修修缮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装饰、水电安装、道路、绿化、运动场地、安保消防及通信网络等以及其他有关的工程项目;
(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各阶段,指前期工作、建设实施、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具体包括投资立项、勘察设计及预算、招标采购、合同管理、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结(决)算、资产交付等。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决策审计、建设工程项目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审计、建设工程项目采购审计、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管理审计、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建设工程项目财务审计、建设工程项目绩效审计等。
第十条 审计部门定期对建设工程的合同控制、资金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等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归口管理情况、管理岗位设置与职责情况、建设工程各阶段履行基本程序、执行有关政策等业务管理情况、预算和付款控制等财务管理情况、风险管理手段和防范措施等。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工程造价进行审计,主要包括对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洽商变更估价、竣工结算等各阶段的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结合具体建设工程项目,对建设工程各类招标文件、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主要包括设计、施工、专业工程及暂估项目、监理等招标文件和合同。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依照合同和项目进展,对建设工程用款拨付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施工过程管理的审计监督,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主要材料及设备确认、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工程进度管理等。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依据有关社会、经济、技术、环境等指标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归口业务部门在确定年度工程项目计划时,应实时将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概(预)算等内容抄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统筹考虑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安排纳入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内部审计资源情况,既可以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或环节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开展全面审计监督,也可以对建设工程项目部分阶段或部分环节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开展专项审计监督。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计部门可以采取全过程跟踪审计方式对各项具体建设活动过程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各相关业务部门应按以下内容要求向审计部门报送材料:
(一)预算环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批复文件、资金来源;初步设计及概算(含软件版)等相关文件、业务部门审核通过的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含软件版)、其他相关材料;
(二)采购招标环节,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含采购需求)、招标合同模板、其他相关材料;
(三)合同管理环节,包括:立项审批文件、预算审批文件、用户需求书、采购计划表、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招标图纸和清单、投标文件(含投标报价及软件版)、中标通知书、合同初稿、其他相关材料;
(四)结算环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初步设计及概算等相关文件、各阶段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施工结算工程付款、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主要材料价款核定等资料、工程开(竣)工报告、工程竣工图纸及图纸会审记录、工程验收资料、工程竣工结算书(含软件版)、工程量计算书(含软件版)、其他需要的审计资料。
第十九条 各业务部门应按以下时间要求向审计部门报送材料:
(一)建设工程项目预算、采购招标、合同环节的材料,按审计部门要求应实时报送;
(二)结算环节的材料,应在竣工验收后60个工作日内报送;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
第四章 审计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应按规定要求书面征求相关业务部门意见。专项审计报告报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由国家审计机关、财政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部门可有效利用其审计结果,原则上不重复安排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有下列违反财经法纪和损害本单位利益情形的,在审计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等。
(一)建设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资金不落实或年度投资未按规定到位的;
(二)应招标而未招标或将工程项目拆分发包规避招标以及不按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擅自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的;
(四)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饰和设备购置标准以及建设计划外工程的;
(五)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的,现场签证资料不实的;
(六)工程结算审核手续不齐备擅自办理结算以及工程结算高估冒算或重复结算的;
(七)超付工程进度款;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转移、挪用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
(八)有贪污受贿、收取回扣或严重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九)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或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情形的;
(十)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各业务部门、相关单位和个人应认真落实审计意见,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意见建议,应按照审计整改的规定,开展审计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项参照上级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学校其他文件涉及建设工程项目审计部分的条款如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岭南师范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岭师审计〔2015〕2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