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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约手续
就业协议书签约与手续办理程序 :
1、毕业生填写基本情况、应聘意见与签名;
2、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及人事调配部门签署录用意见;
3、二级学院或校区进行初审与登记备案;
4、校招生与就业处鉴证、盖章。
注意:
1、《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签订后,具有法律效用,学校以鉴证方的身份办理手续;
2、必须检查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手续是否完整,个人基本信息及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填写是否完整,特别要把用人单位的档案接收单位及具体地址、毕业生专业、学历及生源地等信息填写清晰,有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签章等。
3、毕业生在规定的日期(6月底前)上交《就业协议书》,学校以《就业协议书》为依据上报就业方案及派遣,超过这一时限未获得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章的录用函(即没有办理正式接收手续)的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和户口要一并被派回生源地人事部门(不想回原籍的毕业生可在5月底申请暂缓就业)。
4、二级学院或校区填写好《毕业生就业情况登记表》备案,并于7月15日前上交校招生与就业处。
二、就业派遣
1.制定就业方案及调整时间
就业方案上报时间: 6月1日前。录入全体毕业生(落实单位、回生源地、暂缓就业及未就业等)就业数据,完成全体毕业生就业方案的上报。
就业方案补报时间:6月1日至6月28日止。在这期间,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要及时补报就业方案。
调整就业方案:6月28日起至次年的六月底止。在这期间毕业生就业派遣与调整等手续统一由校招生与就业处办理。
初次就业率上报:7月底至9月1日止。追踪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并及时上报就业率。
总体就业率上报:10月起至12月10日止。追踪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并及时上报就业率。
2.就业方案的校对
在就业方案录入过程中,二级学院及校区就业工作人员须对上报的就业方案的信息进行核准。6月10日前各二级学院打印《就业方案校对表》(姓名、专业、性别、具体接收单位、主管单位、档案接收单位)下发给毕业生校对并签字,如有错误需及时网上更改并统一填写《就业方案更正表》上交校招生与就业处;毕业生离校后若就业单位变更,请及时通知所在学院,及时做好就业率上报。
3.就业《报到证》的签发
毕业生离校前一天,由二级学院统一下发给毕业生,并做好报到证的签领表登记上交校招生与就业处。
三、档案交寄
我校于7月15日开始按照毕业生报到证的单位地址(就业协议书的档案交寄地址),集中整理并通过EMS快递、学校派专人派送毕业生档案。
离校前若在普教系统内就业并办理正式接收手续,毕业后档案到主管该校的教育局;若是非教育系统并正式办理派遣手续,毕业后档案到该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一般是当地人事局;若只是劳动合同聘用(没有正式办理派遣手续)和回生源地未就业的,师范生的档案将派送回生源地教育局,非师范生的档案将派送到生源地人事局;申请暂缓就业的人事档案派送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主管单位有人事管理权,可以接收档案,其它各类非公企事业单位、各类民营机构无人事管理权,要通过人才交流中心接收毕业生。
四、解约与改派
1、办理解约的程序
(1)在就业网上填写申请,并在线打印《湛江师范学院毕业生解除就业协议申请表》;
(2)用人单位及上级主管单位签署同意解约意见并盖章,返还原签订的协议书;
(3)二级学院、校区就业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
(4)学校招生与就业处审批同意并发放新协议书(审批时间需10个工作日);
2、改派
受理时间:毕业1年内,即毕业当年的7月至次年6月。
办理改派的程序:
(1)原单位(包括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改派的书面证明、并退回原报到证。
(2)新单位出具的书面录用函或签订协议书;
(3)上述材料交到校招生与就业处审核,符合改派条件的,上报省就业主管部门审批;
(4)省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毕业生可以领取新报到证到新单位报到;若省就业主管部门不批准,毕业生仍到原单位报到;
五、暂缓就业
1、办理程序:
(1)在5月底毕业生向二级学院或校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初审后在就业报批系统提交暂缓就业申请;
(2)学校招生与就业处审核同意后,毕业生签定《高校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并贴上省下发的就业信息条形码(一份交省就业指导中心,一份交学生本人,一份交校招生与就业处);
(3)毕业生离校后由学校将暂缓就业毕业生档案统一送至省就业指导中心。
2、暂缓就业的取消
(1)在7月1日后签订就业协议书或要求取消暂缓就业者,由毕业生携带签订就业协议书及暂缓就业协议书到校招生与就业处办理取消暂缓手续,再由学校统一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校招生与就业处接受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暑假、寒假按照值班时间办理。
(2)在7月20日后,毕业生也可携带暂缓就业协议书直接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省就业指导中心接受办理时间:每周的周二、周五。
3、暂缓就业期间的档案管理
(1)档案由省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管理,期限为二年,暂不发报到证,不收档案保管费;
(2)由省就业指导中心提供报考公务员、研究生、专升本等证明(需带上毕业证和《暂缓就业协议书》,咨询电话:020—37627806 莫老师);
(3)落实就业单位或欲回生源地就业的毕业生,先到学校办理登记,再凭《暂缓就业协议书》、接收单位有效接收证明和学校开具的证明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取消暂缓及派遣手续,毕业生档案将由省就业指导中心转递至毕业生报到的接收单位;
(4)暂缓就业期满时,毕业生还未落实单位则由省就业指导中心将档案转回毕业生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师范生回教育局,非师范生回人事局)。
4、暂缓就业期间的户口管理
(一)入学时已迁户至学校的毕业生:
(1)办理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户口暂留学校二年;
(2)期间落实单位的凭省就业指导中心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到学校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3)期间未落实单位的,在期满后,由学校将户口迁回生源所在地;
(4)在暂缓协议规定期限内,因结婚、生育、出国等需开具证明的,应由毕业生提前到校保卫处及寸金派出所办理将户口迁至生源所在地的相关手续,并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
(二)入学时不迁户口至学校的毕业生,则不需办理户口管理。
5、暂缓就业期间的党组织关系:由毕业生所在党支部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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