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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南师范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2日 来源:助学中心

岭南师范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岭师学生〔2024〕8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粤教助〔202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规划与法规处、财务处和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校学生会主席等。全面领导和监督学生资助工作,负责学生资助工作重大事项的研讨,以及向校长办公会汇报学生资助工作重大事项。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助学中心(隶属学生工作部(处)),设主任1人,全面统筹全校学生资助工作。主要负责执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联络沟通,统筹指导各二级学院开展学生资助工作,对学生资助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制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学生资助工作方案,开发学生资助项目,组织开展学生资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和学生代表等,设1名辅导员为学生资助专员。主要负责完成学生助学中心下达的工作任务,各资助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切实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深入了解和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组织学生申请认定和资助,核查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加强学生资助育人工作,及时解决学生资助工作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等。

第三章 国家、省资助项目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8000元/生/年,按照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根据《岭南师范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2021年修订)》(岭师学生〔2021〕110号)进行评选。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5000元/生/年,按照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根据《岭南师范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2021年修订)》(岭师学生〔2021〕110号)进行评选。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2000-4500元/生/年,按照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额度,结合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人数进行合理分档资助。根据《岭南师范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2021年修订)》(岭师学生〔2021〕110号)进行评选。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根据上级部门每年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相关通知精神,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贷款金额不超过16000元/生/年。

第十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资助对象是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招军士及退役复学的学生。根据《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具体实施,资助金额不超过16000元/生/年。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根据《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具体实施,考入我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补助金额不超过16000元/生/年,资助周期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一个学制期。

第十二条三支一扶助学贷款代偿。根据《参加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29号)具体实施。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工作满1年,可申请代偿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根据《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5〕24号)具体实施。资助对象为户籍在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且小学和中学均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中小学就读,考入我校的全日制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金额10000元/生/年,资助周期为本专科就读期间。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南粤扶残助学工程。根据《南粤扶残·助学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粤残联〔2022〕93号)具体实施。资助对象为我省户籍当年考入我校的全日制残疾人大学生。本科生资助标准为一次性资助15000元/生,专科生资助标准为一次性资助10000元/生,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专项资助。根据《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14〕97号)具体实施。资助对象为考入我校的广东省生源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学费资助不超过6000元/生。

第四章 学校资助项目

第十六条 绿色通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通绿色通道政策,根据《岭南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岭师教务〔2021〕27号),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缓缴学费,再办理入学手续,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根据《岭南师范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岭师学生〔2017〕240号),组织在校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解决生活费问题。

第十八条 减免学费。根据《岭南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岭师学生〔2018〕398号),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

第十九条 临时困难补助。根据上级部门每年关于临时困难补助相关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学生发放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

第二十条 学校奖学金。根据《岭南师范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修订)》,学校设立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等,奖励全日制在校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考研奖励。根据《岭南师范学院学生考研奖励办法(2019年修订)》(岭师学生〔2019〕144号),对考取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含海外读研学生)授予考研奖,并颁发考研奖金。

第二十二条 发展型资助项目。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生,根据《岭南师范学院学生出国(境)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岭师国交〔2021〕16号)等,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参加扬帆海外国外研学项目等发展型资助项目。

第五章 社会奖助学项目

第二十三条 社会奖助学项目的资金来源。校友会、基金会负责开拓社会奖助学项目,与出资人确定奖助学项目的标准、申请条件等。

第二十四条 社会奖助学项目的使用要求。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校友会、基金会提供的社会奖助学项目相关要求,组织各二级学院具体实施,加强学生教育工作等。

第六章 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我校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和地方政府下拨经费、社会或个人的捐赠、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等。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学校每年初编制学生资助经费专项预算,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事业收入提取比例,足额提取经费,设立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全面配套落实学校各资助项目,以及与学生资助相关的其他活动费用,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

第二十七条 明确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程序。各类资助经费由学生助学中心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使用,具体程序为:提前申请、各级审核、学校审批、全校公示、制表发放、回访调查、监督检查等。确保学生资助资金使用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精准。

第二十八条 加强学生资助经费的管理。学校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事业收入提取比例,下达学生资助经费预算,根据各项资助评审结果,及时将资助资金划拨到受助学生个人银行账户;学生助学中心制订学生资助经费安排计划;各二级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指导学生合理使用资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 切实提高学生资助经费使用效率。学生助学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应切实确保学生资助经费的预算执行效率,认真做好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各项资助,将资助资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和优秀学生的奖励,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奖助学金的实施进度。当年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原则上应在当年全部使用,确有结余应滚入下一年继续用于学生资助。

第七章 监督与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机关和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学生资助经费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助学中心组织各二级学院相关人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项资助申请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学生助学中心和各二级学院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情况、受资助情况等进行回访核实。

第三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如实填写资助申请材料。

第三十三条 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申请理由,伪造相关材料,骗取资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认定结果,收回资助资金,按照《岭南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全体资助工作人员,须对申请资助学生的相关个人信息进行保密,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的审核、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信息外泄现象的发生,保护受助学生尊严。

第三十五条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工作人员如有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情况,由学生工作部(处)和各二级学院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须问责的,对有关单位及其领导实施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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