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师学生〔2021〕1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充分发挥国家奖助学金的助学育人功能,解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粤财规〔2021〕1号)等文件精神及上级最新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奖学金是指为了激励在校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以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指为了激励在校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指为了帮助在校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学生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设委员若干。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处学生助学中心,学生助学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全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结果,协调、处理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省教育厅提交评审意见等。
第四条 二级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担任组长,具体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辅导员任副组长,其他辅导员和院级学生干部代表为组员,负责本学院具体的评审工作,确定初审名单,向学校评审委员会提交初审结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按照年级或专业,设立若干评议小组,设组长和副组长,每组成员不少于5人,由院级学生干部、班干部、普通学生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负责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学生材料整理与汇总、组织民主评议、向学院评审工作组提交本组评审意见等。
第三章 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奖助对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学校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含专插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第二学士学位等)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学校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含专插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第二学士学位等)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学校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心公益。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评审学年的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没有补考、重修记录的学生。
或者评审学年的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并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者。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学校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心公益。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评审学年的上一学年为经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评审学年的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前30%(含)。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没有补考、重修记录的学生。
或者评审学年的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30%,但达到前50%的学生,并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心公益。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评审学年为经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奖助标准及名额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档资助,每生每年2000-4000元,分为2-3档,原则上不低于人均3300元/年,具体标准根据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人数确定。
第十一条 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由上级部门确定分配。学校根据上级分配的名额,按照评审学年度的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可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在每年9月开学两周后开始预申请,待上级部门分配名额后进行正式申请,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向班级负责人提交申请,班级负责人收集汇总后提交学院评议小组。
(二)学院评议小组负责汇总收集各班级申请学生的申请材料,初审后向所在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提交推荐名单。
(三)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汇总各评议小组推荐名单后,组织调查与评审,按照学校分配名额进行评审后形成初审名单,在本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至学校学生助学中心。
(四)学校学生助学中心汇总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初审名单后,组织调查和复核,形成复审名单,提交给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待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正式批复名单、并将资金拨付到学校后,由学生助学中心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办理发放手续,财务处将奖助学金直接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程序规范透明,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杜绝任何弄虚作假行为;如发现申请学生有违背事实、谎报情况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参加本学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选资格;如发现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国家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资金要全部及时发放给获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审计、纪检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和各二级学院对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学生资金使用去向进行跟踪,如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学校将追回获得的国家奖助学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二)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三)不能正确使用奖助资金,把奖助资金用于大吃大喝、奢靡享乐等方面的;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追回奖助学金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岭南师范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岭师学生〔2019〕2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