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师学生〔2017〕30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贷款银行是指为广东省高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统筹组织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和分工,研究处理助学贷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各单位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 学生助学中心(以下简称:助学中心)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任务;
(二)对接联系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助学中心”)、国开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
(三)在国开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和诚信、感恩、金融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工作。
(五)指导各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安排专人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核、贷后管理及诚信教育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助学中心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和诚信、感恩、金融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工作;
(二)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贷款相关申请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助学中心审批、建档;
(三) 按照统一要求,规范使用国开行助学贷款业务管理系统;
(四)配合助学中心催还和清收本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在贷款本息还清前,掌握贷款毕业生的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定期联系,及时督促按时还款;
(五)及时完成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和助学中心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贷款条件、额度与期限
第六条 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岭南师范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学习刻苦,具有能够正常完成学业的能力;
(六)家庭经济困难,经有关部门认定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七)当年没有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七条 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最高不得超过8000元,最低不低于1000元。
第八条 高校助学贷款期限最短不少于5年,最长为贷款学生在校剩余学习年限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2015年以前发放的高校助学贷款按原合同约定执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及2015年(含)以后发放的高校助学贷款不得展期。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材料及审核程序:
(一)申请。首次申请贷款学生,需经过有关部门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网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以下简称“贷款系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申请,下载打印《申请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上交所在学院。申请续贷学生无需再次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直接登录贷款系统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下载打印《申请表》上交所在学院。成功申请贷款学生每年至少两次登录贷款系统维护有关信息。
(二)审核。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应严格把关,对贷款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有效性进行审核,确保申请材料完整、真实,确保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数据与原始申请材料的一致性。
(三)公示。对申请贷款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通过贷款系统提交初审名单,同时将贷款学生申请材料汇总报助学中心,上报后原则上不得变动贷款人数和金额。
(四)上报。助学中心审核汇总贷款名单和金额,通过贷款系统上报省助学中心和国开行。
第十条 助学中心根据省助学中心和国开行的审批结果,向各二级学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由二级学院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并对合同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助学中心。
第十一条 助学中心根据国开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对合同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学校在合同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合同一式三份,国开行、学校、贷款学生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形成《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项目借款学生名册》(简称为“名册”),加盖学校公章、签字和骑缝章后上报省助学中心。名册一式三份,国开行、省助学中心、学校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国开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助学贷款划至学生个人指定支付宝账户后,再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将相应贷款资金划付至学校账户。学生处核实到账情况后,将贷款学生明细报财务处,由财务处抵扣学费、住宿费及发放结余。
第五章 贷款计息和贴息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一)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最后一年为9月20日),次日为扣息日,节假日不顺延。
(二)贷款生在校期间,助学贷款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助学贷款利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贷款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每年12月20日前,未结清贷款的须将足额的利息存入本人贷款支付宝账号,否则将出现违约记录。
(三)结业、肄业、退学、被开除学籍的,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四)在校期间提前还贷的,个人无需缴纳利息;毕业后申请提前还贷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助学中心于每年末将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等进行统计汇总上报省助学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贷款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校学籍管理等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贷款学生出现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国开行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三)贷款生出现休学、留降级等情况时,可按实际在读期限享受贴息,须及时向助学中心提出贴息截止日变更申请。
(四)贷款学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时,可在毕业前30日向助学中心提出还款计划变更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助学中心审查同意后,提交省助学中心报国开行审批,批准后由助学中心为其办理还款计划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建立贷款生档案。助学中心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各二级学院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申请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应教育、指导、监督贷款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对贷款生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助学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助学中心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国开行,并可向国开行建议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提前回收贷款等措施。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与贷款毕业生的联系,及时掌握贷款毕业生情况,重点关注存在就业困难、生活困难及还款困难贷款毕业生,做好贷款毕业生还款风险预测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对于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难以按期还款的贷款毕业生,可向学校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申请学校为其代偿应还本息,代偿经费从风险补偿金返补资金中支出。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应组织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教育贷款生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并确定毕业后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学校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放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请求用人单位协助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三条 鼓励贷款生提前还贷,申请提前还贷的贷款生可随时在贷款系统提出申请,把应还的本息足额存入本人的还款账户,每月20日(11月除外)由贷款系统扣款。
第二十四条 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指定的还款支付宝账号,助学中心应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结息后关注学生账户余额及预还款情况。各学院对余额不足可能造成逾期的学生,应及时提醒学生按时还款。
第七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学生。
第二十六条 助学中心将违约学生名单转发至相关二级学院,相关二级学院通知违约学生及时还款。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约学生,按照《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粤教贷〔2007〕4号)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违约学生的约束机制,助学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二)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三)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学生违约的相关信息;
(四)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学生违约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八章 考核奖励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与奖励机制,对各学院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的工作进行考评,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先进单位、达标单位在全校各二级学院中评定,根据考核得分情况,90分(含)以上的前六个单位为先进单位,其余的高于80分(含80分)的为达标单位。每个先进单位奖励6000元,每个达标单位奖励4000元。
第三十一条 先进个人在各二级学院分管助学贷款工作的院领导以及负责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辅导员中评定,每次考核每个学院推荐1人,对先进个人奖励500元/人。评选条件如下:
(一)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满一学年,安心本职工作,态度认真,任劳任怨,熟悉资助政策,能够熟练操作高校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
(二)关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深入了解学生实际困难,公平、公正、公开地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积极组织开展资助政策宣传及诚信、感恩教育工作,工作有创新,成效显著;
(四)及时组织贷款生填写贷款信息数据和签订借款合同,信息数据错误率低于2%,已签订、作废和空白合同回收率100%;
(五)及时组织贷款毕业生签订还款确认书和诚信承诺书,签订率100%;
(六)及时处理违约危机,有效降低违约风险,所在学院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自付利息违约率低于1%,到期还本违约笔数为0;
(七)准时参加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每月例会,无缺席情况,按时准确报送材料。
第三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在学生助学中心学生助理及二级学院直接参与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学生干部中评定。二级学院名额按考核学年进入还息期、还本期贷款生人数的2%(按四舍五入取整)推荐;学生助学中心按学生助理平时的工作表现推荐5名。对优秀学生干部奖励100元/人。评选条件如下:
(一)参与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满一学年;
(二)责任心强,能力突出,熟悉国家、学校的资助政策,能够按时高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得到岗位负责老师的认同和同学的肯定;
(三)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评选年度内没有出现补考情形,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到任何纪律处分;
(四)二级学院干部所在学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被考核为达标(含)以上等级;助学中心学生助理所负责学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被考核为达标(含)以上等级。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奖励金从国家助学贷款中央奖补专项或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返还资金专项中支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贷款政策内容,按照上级最新文件精神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