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师学生〔2017〕2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引导和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6年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包括运用科学知识、科学技术和技能等为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而获得报酬的智力服务活动和通过体力劳动为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而获得报酬的劳务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校容校貌和学生正常生活学习的前提下,由学校统一组织开展。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由本人自行承担全部的法律法规责任,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鼓励与支持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处作为主管部门应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学生助学中心或二级学院勤工助学服务机构同意,不得在校内发布勤工助学招聘信息。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全面统筹和组织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校学生资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助学中心,隶属学生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勤工助学活动的统筹、管理与实施,并负责指导和监督二级学院勤工助学活动。根据工作需要,另设若干办事机构,聘任学生干部参与勤工助学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设立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并指定至少一名专职辅导员负责指导和管理本学院的勤工助学活动,聘任学生干部参与具体管理工作,接受学生助学中心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需填写《岭南师范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由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学校学生助学中心审核后参加上岗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应聘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临时性、一次性和应急性的岗位除外)。
第十条 校内用人单位需要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须将用人要求和需求数量报学生助学中心,由学生助学中心按照用人要求推荐或安排合适的学生上岗。校外用人单位需要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可根据需要选择与学生助学中心或者二级学院勤工机构联系。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助学中心或二级学院勤工机构许可,不得在校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以勤工助学名义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从中谋取个人私利等。
第十一条 组织勤工助学活动,坚持学生自愿、公开招聘、择优推荐或录用、优先照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的原则。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配合做好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积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和培养自强自立能力,提高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 学生助学中心或二级学院勤工机构对学生从事的勤工助学活动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受理当事人的投诉,了解和收集用人单位或个人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知识与能力水平的评价意见,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资料库。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四条 设岗原则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五条 岗位类型:设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或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生助学中心统一管理,二级学院勤工机构配合进行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开拓、组织与实施,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七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助学中心或二级学院勤工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行业经营许可证、法人资格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合法经营和身份证明文件,如不是法人代表直接申请还必须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书。经审核同意后,由学生助学中心或二级学院勤工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八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不超过40个工时计酬,时薪原则上不低于湛江市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九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湛江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用工当时的湛江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助学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
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学生未经学生助学中心统一组织而私自参与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支付,所引起的一切矛盾与纠纷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聘用合同约定支付。约定不明确的,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学生助学中心或二级学院勤工机构组织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均需签订《安全责任书》,交由学生助学中心或二级学院勤工机构备案后,方可上岗。
学生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助学中心或二级学院勤工机构必须督促和协助校外用人单位与学生双方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明确用人单位和学生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计酬标准、支付方式、工作内容、安全保障、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和争议的解决方法等。双方正式签署协议后,学生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双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无协议或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不遵守本办法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学校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违纪、违规的学生,视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未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批评教育;
(二)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参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如对用人单位或个人的正当或合法的权益造成损害,责任学生应向用人单位或个人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赔偿;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者,学校除按有关规章制度处理以外,情节严重的可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详尽事宜依照《岭南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