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师学生〔2017〕13号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表彰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和表现突出的本科毕业生,鼓励在校学生践行“崇德、博雅、弘志、信勇”校训精神,学校决定每年在应届毕业生中开展评选优秀本科毕业生的工作。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综合表现突出,在校期间无违纪和违反诚信行为。
(三) 在校期间无补考、重修课程,专业课平均绩点2.5以上,并取得学位证书。
(四)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在校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第二条 优秀毕业生须符合第一条的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每学年综合测评获得三等(含,下同)以上奖学金(其中至少一次一等奖学金)者;
(二)担任一年以上班长、团支书、院级机构部长、校级机构部长以上学生干部,同时至少两次获得三等以上奖学金者;
(三)在科技创新活动或创新创业教育中获省级以上奖励(个人项目前三名或一等奖以上;集体项目三等奖以上前三名主持者),同时至少两次获得三等以上奖学金者;
(四)在文体竞赛活动或其他各种竞赛、评优活动中获省级以上表彰(个人项目文艺类前三名或一等奖以上、体育类前八名或集体项目前五名的队员),同时至少两次获得三等以上奖学金者;
(五)在校期间被评为“十佳大学生”或曾获省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者;
(六)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有CN或ISSN登记号)发表学术论文者(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
第三条 评选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人数占毕业生总数的15%。
(二)每年五月份,学生根据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岭南师范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审批表》。
(三)各二级学院组成以党委书记为组长,党委副书记、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为副组长的评定小组,对申请名单进行初评,提出具体评议意见,并将推荐人选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期结束后,将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及《岭南师范学院优秀毕业生审批表》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四)学生工作部(处)对初评名单审批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确定最终名单报学校发文,并在校园网上公布。
第四条 评上优秀毕业生后,出现下列情况者,取消荣誉称号:
(一)不能取得学位证书或者不能顺利毕业的;
(二)有违纪行为的;
(三)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因个人原因违约的。
第五条 奖励办法
(一)对优秀毕业生,发给荣誉证书。学校在毕业典礼时对优秀毕业生进行集体表彰。
(二)优秀毕业生填写《岭南师范学院优秀本科毕业生登记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