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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岭南师范学院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6日 来源:岭南师范学院

 

岭师人事2018〕98

 


 

     学校各单位:

《岭南师范学院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人事处反映。

 

 

                                              岭南师范学院

                                               2018年4月19





岭南师范学院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增强职称评聘工作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保证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杜绝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广东省职称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岭南师范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开展评审工作前和评审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对受理评审人员的评审材料和经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职称名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三条 公示文稿内容包括:评委会名称、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获职称名称、公示起止日期、公示方式、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和方式、受理意见部门和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第四条  公示公告发布在校园网或张贴于学校显著位置的公告栏。

第五条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做好公示期间群众反映意见的收集、整理和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公示结束后出具公示结果,并向上级部门(省教育厅、人社厅)提交公示情况报告。 

第六条 对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的违反政策规定、违纪违法行为,单位或个人均可向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举报。反映意见,应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反映情况要自报或签署真实姓名,要有具体事实,凡不报或不签署真实姓名、不提供具体事实材料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七条 凡公示中经核实有违反政策规定的,一律不予核发职称证书。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准申报评审职称。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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