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师人事〔2018〕96号
学校各单位:
《岭南师范学院职称评审暂行办法》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人事处反映。
岭南师范学院
2018年4月17日
岭南师范学院职称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称评审与聘用工作,建立和完善科学、客观、公正的人才评价机制,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促进职称评审与聘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广东省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岭南师范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在省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及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认定)、按岗聘用工作。职称评审应体现专业特点和岗位性质,分类制定不同系列职称评审条件,强化业绩导向,优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
第三条 除特殊情况外,每年的下半年为评委会开展评审活动时间。评委会开展评审活动前为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受理评审申报材料时间。
第二章 评审申报
第四条 凡在岭南师范学院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思想政治教育类工作,符合职称申报条件,提交职称评审材料,交纳评审费用的人员,均可提出评审职称的申请。
第五条 申报人必须对照职称申报条件的要求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职称申报表》—份;
(二)《职称推荐表》一式40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三)学历学位证书、现级别职称证书及聘书、继续教育证书(或证明)各一份(审核验证后交复印件);
(四)受聘现职以来的聘用考核(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各一份(复印件,需有人事档案管理部门验印盖章);
(五)业绩、成果材料。受聘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即作品、成果、专利、奖励和业绩的证书证明,或作为专业技术主要贡献者完成或在研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等各一式一份;
(六)论文、著作。包括: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专著、译著、教材及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实例材料各一式一份;
(七)本人受聘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总结或报告(3000字以内)一式一份;
(八)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相片一张(办理职称证书用);
(九)《送评材料目录》一份;
(十)《送审代表作鉴定表》一式四份;
(十一)《评前公示表》一式一份;
(十二)《评审材料呈退交接表》一份。
第三章 申报资格审查及材料审核
第六条 成立学校职称申报资格审查工作小组,由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和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党委学生工作部、教育工会等职能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审查工作小组根据职称申报条件对申报者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查。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和“教学工作综合评价一票否决”制。
第七条 评审材料审核及要求、个人表现评价。
(一)申报人提交的评审材料必须准确、有效、真实可靠,数量质量符合职称条件规定。
(二)申报人所在二级单位、科研处、教务处和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等相关单位,对申报人受聘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工作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以及填报材料真实可靠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或审核意见。具体如下:
1.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工作表现由所在二级单位出具意见;
2.证书证明材料等由受理报名的二级单位审核认定;
3.科研业绩由科研处组织审核认定;
4.教学业绩由教务处组织审核认定;
5.材料完整性及规范性等综合审查由人事处负责。
6.申报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师(辅导员)职称的业绩(须由教务处、科研处审核认定的教学科研业绩除外)由学校“申报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职称业绩认定工作小组”组织审核认定。 “申报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职称业绩认定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相关人员和马克思主义学院、法政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专家组成。
材料审核鉴别必须将不符合要求及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除。
(三)对申报人的评审材料审核鉴别,做到申报名单公开,业绩成果公开,考核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申报材料提交的复印件须由受理报名单位核对原件,并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材料核对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
(五)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论文、著作、译著等,必须如实地注明本人在其中完成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顺序。
(六)对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以及完成的项目等的奖励、表彰,要注明授予的部门、等级和本人排名。
(七)填报和提交的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须是合法公开发表的。
第八条 申报材料,应按规定的顺序进行归类装订,并须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材料一经提交,除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审核要求补充的材料外,一律不得补充其他任何材料。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一)提交的评审材料不符合职称申报条件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的;
(二)填写表格不符合规范要求,必填栏目空白或填报的材料有不真实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和呈送的。
第十条 对个别专业的高级职称学校不能评审的,由学校委托评审。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评审权限范围内的职称系列,按发布通知、个人申报、资格审查、材料审核认定、述职及民主评议、评前公示、代表作鉴定、评审组评议、评委会评审、评审结果公示、公布评审结果、上报教育厅和人社厅备案、发放职称证书等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在个人申报评审职称前发布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通知内容包括年度评审可用各层级职称岗位总数或学科(专业)岗位职数、人数与层级情况和时间进度安排等。
(二)个人申报。个人根据学校发布的职称评审工作通知要求,向受理报名单位申报评审,并提供本人评审所需证书证明和任现职以来的教学、科研业绩等申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
(三)材料审核。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由受理报名单位统一将经审核、签章确认后的材料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四)评前公示。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对受理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及时退回申报材料,并告知原因。
(五)述职及民主评议。申报人须在所在单位述职并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意见作为评审的参考。
(六)代表作鉴定。申报高级职称人员须提交2篇(份)代表作,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统一送外校专家进行匿名评审。每个申报人代表作须由3位同行专家评审,评审意见作为专业(学科)评审组和评委会评审的重要参考。
(七)学科评审组评审。评审组成员按照学校有关制度规定的程序产生。评审组召开评审会议时,出席成员不得少于5人,如正式成员不能出席,由候补成员顺序递补。
(八)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按照学校有关制度规定的程序产生,评委会对评审组评审通过的人员进行最终评审。
(九)评审结果公示。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在校内公示7个工作日。
(十)公布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公布评审结果。
(十一)上报备案。评审结果报省人社厅、教育厅备案。
(十二)发放证书。评审通过并经学校审核确认的人员纳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由学校发放全省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加盖学校公章的职称证书。
第十二条 学校评审权限范围以外的职称系列,按发布通知、个人申报、资格审查、材料审核认定、述职及民主评议、评前公示、学校推荐评审委员会或推荐评审组推荐评审、推荐人选公示的程序进行。若年度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计划职数未下达至各相关系列,相关人员须按学校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统一安排申报推荐评审,与学校评审权限范围内系列的申报人员一起由学校评委会进行推荐评审,不单独设立推荐评审委员会或推荐评审小组。获得学校推荐评审通过(占用当年岗位聘用计划职数)后,才能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评审手续,报送相关评委会评审。未按规定程序获得学校推荐评审并办理有关评审手续的,评审结果无效。
以考代评取得中级职称的聘用,纳入学校岗位聘用范围,占用当年岗位聘用职数。岗位职数按当年学校中级岗位聘用职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取得职称人数超过当年岗位聘用职数,由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或聘用小组根据学校岗位聘用管理办法确定聘用人选。
第五章 评审规则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的全过程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统筹。日常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属于本评委会评审专业范围的申报材料,并对照职称申报条件进行综合审核;
(二)对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评审材料按专业(学科)分类、登记,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提交评审;
(三)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安排评审活动日程、地点,通知评委会委员和学科评审组成员参加评审会议;
(四)负责评审对象代表作论文的统一送审,所在单位或个人送审结果无效。
第十四条 评审组评议时,出席会议的成员不少于五人,其评议结果方为有效。评审组在对评审对象的材料全面审阅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若当年度岗位聘用职数直接下达到评审组或二级单位,按可用职数的1.3倍(四舍五入到整数)以内进行推荐表决。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才提交评委会评审。若表决通过人数超过推荐指标数,按得票多少排序确定推荐人选。若按得票多少仍有部分票数相同的人选无法确定,由评审组就票数相同人选再次投票确定。评审组根据评议结果,给出评议意见及结论,填入相关评审申报表内。
学校评审权限范围以外的职称系列,可根据申报实际情况组建评议推荐小组,获评议通过后推荐到学校评委会推荐评审。
评审组认为评审对象的能力、水平等需通过答辨才能鉴定的,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通知答辩者到会答辩。不按时到会答辩者,不提交评委会评审。答辩对象是:
(一)全部正高职称申报者;副高级职称申报者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在监察部门监督下按30%随机抽取;
(二)成果共用发生争议或材料与实际工作有出入,以及论文雷同需分辩、证实者;
(三)评审组认为必须通过答辩才能判定其水平者。
第十五条 评委会的评审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除有特别界定的之外)不少于十三人,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评审时,评委会要认真听取评审组评议情况汇报,审阅申报材料,在充分讨论、评议、质询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若表决通过人数超过当年岗位聘用职数,按得票多少确定最终通过人选。若按得票多少仍有部分票数相同的人选无法确定,由评委会就票数相同人选再次投票确定。
第十六条 评委会评审会议,日常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学校教务、科研、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他人员不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评审组成员和评委会委员必须依时参加评审会议,因故未出席评审会议或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过程的委员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会后补投票。对评审未获通过的对象,当年不得进行复议、复评。
第十八条 评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评议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时,本人应予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九条 召开评审会议前,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组织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学习职称评审有关政策文件。评审时,要分别向评审组、评委会报告有关评审材料审核情况。评审结束应对当年职称评审工作进行总结。
第二十条 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评委会和评审组评审时要做好会议记录,记录包括: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人员、评审对象、委员或成员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在评审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公布评审结果,并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人社厅备案,发放职称证书。
第二十二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通过或未通过的申报材料,除涉及有组织核查、评价和评审组织结论内容的材料外,按原报送渠道退回,由报送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其中评审通过人员的《职称申报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不能退回的材料由日常工作部门按国家或广东省有关规定保存一定时间后销毁。
第二十三条 新进入我校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学校当年职称评审条件、岗位职数和岗位等级聘用条件进行评聘。评聘程序按人才引进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四条 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和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及列席代表应严格遵守以下评审纪律,并签订评审纪律承诺书,做到:
(一)不对外泄露评委会委员和评审组成员姓名、地址;
(二)不对外泄露评委会、评审组讨论和表决情况;
(三)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四)不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评审情况;
(五)评审中不得有行政干预的言行;
(六)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徇私、放宽标准条件及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评委会委员和评审组成员经评委会、监察部门认定存在违反上述评审纪律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若学校未有明确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作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5 年内或永久取消担任评委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所有申报人须签订诚信承诺书。对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侵占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申报者,一经查实,不受理评审;评审已获通过的,撤销其评审通过的职称,收回职称证书,并在5年内不得申报评审。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或建议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永久取消申报评审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评审材料的审核不负责任,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评委会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评审考核、巡查与监管,实行“倒查追责”,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职称政策规定的,一追到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申报者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提出申诉,但评委会不安排复议、复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及特殊情况由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讨论,报学校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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