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师人事〔2018〕95号
学校各单位:
《岭南师范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业经校长办公室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人事处反映。
岭南师范学院
2018年4月17日
岭南师范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加职称评审的透明度,规范职称评审组织建设,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根据国家和广东省职称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岭南师范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以下简称评委库)是为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由省教育厅、人社厅授权组建的、由具备一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由评委库抽取产生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及其专业(学科)评审组(以下简称为评审组)负责授权评审系列职称的评审工作(特殊情况下,可负责非授权评审系列职称的推荐评审工作)。
第三条 评委库随机抽取评委会组成人员,要在学校人事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并接受社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
第二章 评委库的设立
第四条 评委会评委库根据评委会的评审专业范围,按评委会及专业组成人员数量的2-3倍组建,且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外单位的专家入库,45周岁以下中青年委员应占三分之一以上。入库专家应具备正高级职称(只参加副高级和不分正副高级评审的入库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
第五条 入选评委库的委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科学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职称评审工作,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三)能正确掌握和执行国家、广东省和岭南师范学院有关职称评审工作的政策。
(四)进入评委会评委库的委员,应具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应职称,同时要有较深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有承担过重大项目(课题)或解决重大疑难专业技术问题的经历,业绩显著,并工作在教学、科研、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 入选评委会评委库委员的产生。
(一)进入评委会评委库的委员人选由评委会设立的评审组和人事工作部门共同推荐,经人事工作部门复审后由学校遴选,并报送省教育厅、人社厅备案。
(二)入库委员须在完成评前培训任务后才能参加评审工作。评委库委员名单不对外公布。
第七条 评委库委员实行滚动式管理,每年评审工作开展前进行调整。对于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调离原专业岗位、退休及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应及时进行调整。评委库委员增补按第六条的规定程序执行。
第三章 评审组及评委会的产生
第八条 评委会下设评审组的产生。在每次评审组评议前5天,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会同监察部门从各学科(专业)委员库中随机抽取5~9人(奇数),组成评审组,另抽取1~3人作为候补成员,评审组组长在已抽取的评审组成员中指定一人担任。评审组成员中外单位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九条 评委会除主任委员相对固定外,其他委员可通过以下方式产生:
(一)根据当年评委会下设评审组的数量和评审量确定各评审组进入评委会的人数,各评审组参加评委会人员按原各评审组随机抽取次序确定。评委会委员中外单位的评委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二)若评委会与评审组会议召开时间相隔一周以上,应在评审会议召开前5天,按学科重新随机抽取参加评审会议的委员组成评委会。
第十条 出席评审组评审会议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5人。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时,若不设评审组,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11人;设6个以下评审组,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13人,评审组超过6个,每增加1个评审组,出席会议的委员至少增加1人。
第十一条 随机抽取的评审组成员或评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从相应评审组候补委员中按随机抽取的次序递补。
第十二条 评委会或评审组评审时间因故推延超过6天的,应重新抽取评委会委员和评审组成员。
第十三条 组建评委库的部门(人事处)负责通知各委员参加评审组评议和评委会评审会议。
第四章 评审工作的纪律
第十四条 参加抽取评委会委员及评审组成员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省和学校职称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对随机产生的评审组成员和评委会委员名单负有保密责任,如有泄露,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参加评审组评审和评委会评审的委员应严格遵守如下评审工作纪律,并签订评审纪律承诺书。
(一)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工作;
(二)不向外泄露评委会委员和评审组成员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三)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四)没有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评审情况的义务;
(五)评委委员、评审组成员,无论担任了何种行政领导职务,都是评委会的普通一员,评审中不得有行政干预的言行;
(六)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放宽标准条件以及出现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七)自觉接受监督。
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评委会委员和评审组成员,评委库组建部门应立即停止其参加评审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撤消其委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岭南师范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其他有关职称评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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