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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岭南师范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6日 来源:岭南师范学院

岭师人事2018〕94



 

学校各单位:

《岭南师范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人事处反映。

 

 

                               岭南师范学院

                                2018年4月17







岭南师范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坚持评审标准、规范评审行为、统一评审程序、提高评审质量,建立客观、公正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岭南师范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负责评审(认定)本校教师、科研、图书资料和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级别(含高、中级)职称条件的机构。职责是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评委会设置和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职称评审条件,评定申报人的职称。

第三条 评委会按上级部门下放的评审权限设立,评审权限范围内各系列职称的评审统一纳入评委会的职责范畴。
  第四条 评委会日常管理、组建及组成人员调整,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评委会评审活动的组织安排,由日常工作部门承担。
  第五条 评委会由15名以上委员组成,委员由校内外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校外专家委员原则上不少于评委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评委会按分支专业(学科)设立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以下简称为评审组),评审组由5名以上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成员组成,校外专家原则上不少于评审组人数的三分之一。评审组负责对申报人的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评审结果作为评委会评定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评委会委员连续参加评审工作不得超过2年,委员名单不对外公布。

已离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担任评委会委员或评审组成员。

政府公务员和人事职改部门的工作人员除个别行政领导外,不担任评委会委员或评审组成员

第八条 评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评审组组长、成员,按照《岭南师范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产生。

第九条  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科学品德和思想道德规范。

(二)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在本专业(学科)领域有较高知名度,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和科技动态。

(三)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有参加成果评估、项目鉴定或承担重大项目(课题),或解决重大疑难专业技术问题的经历。

(四)从事本专业工作在10年以上,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

(五)为人正直,作风正派,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 

(六)热心职称评审工作,有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和精力,能自始至终地坚持评审工作。

第十条 评委会委员和评审组成员必须遵守:

(一)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评审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二)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名单、住址和评审讨论、表决情况;

(三)不答复任何个人、组织(上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除外)对评审情况的查询。

第十一条 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的部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的条件;

(二)有专人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具体工作。工作人员有较高的法纪观念和政策水平,熟悉评审工作各项规定,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认真负责,并能保持相对稳定;

(三)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组织评审任务;

(四)原则上是人事管理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负责最终审核申报人的评审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材料不提交评审。

第十三条 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报省人社厅、教育厅备案,由学校发放职称证书。

第十四条 需要委托省内其他高校或外省评审的高级职称,申报材料须经学校同意并出具委托评审函,否则评审结果无效。

第十五条 对于不能执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职称评审条件,违反评审纪律,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的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将根据国家、广东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提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评委资格等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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