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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南师范学院有偿租用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9日 来源:岭南师范学院

                           岭南师范学院有偿租用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公寓的有偿租用管理,提高办学资源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生公寓原则上不对外开放租用,在满足学校正常教学和学生住宿的前提下,确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且公寓空闲情况下可适度对外租用。

第三条 学生公寓对外租用须经审批方能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租用。

第四条 学生公寓对外租用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

第五条 使用单位或个人须提前一周提出使用申请,申请表见附件。具体程序如下:

(一)使用单位如实填报租用审批表,经校地合作办公室审核是否符合公寓外租条件。

(二)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确认外租公寓数和租金总额。

(三)合计总租金10000元(含)以内的报学生处审批;合计总租金10000元(不含)以上的审批表经学生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申请获批后,使用单位或个人持申请受理部门出具的缴款通知单据或审批表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相关费用标准为150/间·天;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凭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学校收款凭证安排宿舍。

第七条 负责管理和审批的单位要严格、规范履行管理和审批职能,防止使用单位或个人利用学生公寓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八条 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服从学生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如损坏学生公寓内物品、设备设施等,须照价赔偿。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无明确规定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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