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对于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密切上下级之间,党群和干群之间的关系,以及及时有效地防止和减少党员干部犯错误具有很重要的作用。根据湛发(1996)1号文件和粤纪发(1998)26号文件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一、谈话对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尚未构成纪律处分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2、执行上级决议消极,有抵触,或贯彻不力的;
3、谎报成绩,隐瞒问题,欺骗领导和群众的;
4、工作不负责任,作风漂浮,敷衍塞责,出现较大失误的;
5、违反组织、人事有关回避制度任用亲属,搞裙带关系的;
6、争权夺利,搞个人小圈子,闹不团结,搞内耗,造成本单位工作被动的;
7、家长作风严重,个人独断专横,办事违背组织原则,群众意见较大的;
8、生活作风不检点,有违背社会公德行为的;
9、对待不同意见者有打击报复行为的;
10、以权谋私,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
11、工作不称职,实绩较差,年终考核基本称职或基本称职以下,民意测验不称职票占30%以上,或在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时,群众意见较多的;
12、有其它错误行为的。
(二)对新任命或聘用科级以上的干部,也应诫勉谈话,着重进行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的教育,并对本岗位在党风廉政和依法行政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及需要注意的倾向性问题进行提醒。
二、谈话分工
实行诫勉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进行。
(一)副处级以上干部,由学院领导负责或学院领导委托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负责;
(二)科级干部,由组织部负责或由组织部委托各系、处、室等单位的领导负责;
(三)一般干部,由人事处负责或人事处委托各系、处、室等单位领导负责;
(四)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领导负责。
三、谈话内容
对工作检查、干部考核、评议党员、调查、来信来访及其他渠道反映出党员干部存在的思想、工作作风、一般廉洁及轻微违纪等问题,要立足于教育,着重在党纪政纪法规及廉洁从政等方面,讲清危害,澄清问题,提醒告诫,帮助被谈话人防微杜渐,以达到教育和保护党员干部的目的。
被谈话人应就有关问题实事求是地向组织说明或作出检讨,并对谈话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隐瞒,一经查出,要从严处理。
四、谈话方法及要求
总的要求是,从关心爱护干部的目的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区别情况,及时主动,提高质量,取得实效。
(一)突出谈话主题。与党员干部谈话要有针对性和重点,根据不同谈话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谈话方式,做到有的放矢,注意效果。
(二)坚持实事求是。要注意调查研究,对党员干部谈话要客观,一分为二,既不姑息迁就,也不能因有错误而否定其成绩。
(三)敢于坚持原则。要按党性原则和对党员干部的要求谈话。对其存在的缺点、错误要进行严肃批评,问题比较严重的,要限期改正。
(四)做到经常及时。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是一项经常性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必须长期坚持。要针对不同时期的特点及存在问题,及时谈话,进行帮助。党员干部取得成绩时,要及时肯定鼓励;出现错误苗头时,要着眼于防范超前谈话,及时敲警钟,化解矛盾。
(五)坚持平等待人。同党员干部谈话要以诚相见,让谈话对象能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或就某个问题作出必要的解释,要鼓励党员干部消除顾虑,敢说内心话,以达到教育同志的目的。
五、检查落实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认真抓好诫勉谈话工作,并要做好谈话记录,填写《党员干部诫勉谈话登记表》。谈话与整改要相结合,对诫勉谈话中限期改正的对象,要跟踪了解。诫勉谈话后改正错误表现好的,及时给予鼓励;对诫勉期限仍不改的,应责成当事人在所在单位或党支部会议上作出自我批评或检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这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向党委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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