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缴费管理,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确保学校工作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是高等学校的学生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缴费,是指学生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向学校缴纳的学费、住宿费、书费等费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缴费与注册
第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收费工作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负责,二级学院、学生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协同完成。
第六条 学校开学后,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到学校财务处缴费。
第七条 学生持财务处开具的缴费收据到所在二级学院报到注册,办理入学手续和学籍登记。未按学校规定缴费的不予注册。
本规定所称注册,是指学校为学生登记学籍,确认学生在学资格的行为。只有取得学籍的学生才享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和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的权利。
第八条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学生未能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未取得学籍的学生不享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所有活动的权利。
第三章 暂缓缴费和暂缓注册
第九条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按时缴费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暂缓缴费和暂缓注册。暂缓缴费和暂缓注册期限均为一个学期,自学校批准之日起计算。暂缓注册期满仍未缴费的,不予注册。
申请暂缓缴纳的费用仅限于学费和住宿费。书费属于代收代支费用,不能申请缓缴。
第十条 办理暂缓缴费和暂缓注册的程序:
1、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不能按时缴费的学生,须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暂缓缴费申请,填写《湛江师范学院学生暂缓缴费申请表》,说明暂缓缴费的原因,承诺暂缓缴费的期限。二级学院审查汇总后报学生处审批。申请表一式四份,二级学院和学生处各存一份,财务处和教务处各备案一份。
2、二级学院根据学生处的审批意见,通知获准暂缓缴费的学生填写《湛江师范学院学生暂缓注册申请表》。二级学院审查汇总后报教务处审批。申请表一式四份,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各存一份,学生处和财务处各备案一份。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申请暂缓缴费的比例第一、第二学期一般不得超过20%,第三学期及之后一般不得超过10%,超过比例的须报学校领导研究批准。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所有活动,但所修课程成绩及学分须在正式注册后方可登记。
第十三条 在暂缓缴费期间,对于采取欺骗手段拖延缴费的行为,一经查明,学校将取消学生的暂缓缴费资格,追缴欠费并视具体情况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毕业学期一般不接受暂缓缴费申请。
第四章 欠费处理
第十五条 申请暂缓缴费的学生应在期限内通过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筹措学费,也可以通过休学等方式筹措学费和生活费用。未获准暂缓缴费而不缴费或暂缓缴费期满仍未缴费的,视作欠费。
第十六条 对于欠费的学生,自欠费之日起一周内,财务处须向欠费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下达欠费通报,二级学院须及时向欠费学生及其家长下达催款通知书,并敦促欠费学生及时缴费。
第十七条 对于欠费的学生,二级学院、招生与就业处暂不为其出具就业推荐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自催款通知书下达之日起两周内,欠费学生应缴交欠费,并办理正式注册手续。否则,按退学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湛江师范学院学生暂缓缴费申请表》、《湛江师范学院学生欠费通知书》由学生处制订,《湛江师范学院学生暂缓注册申请表》由教务处制订。
第二十条 学校非全日制各类学生的缴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湛江师范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湛江师范学院关于普通全日制学生缴费的规定》(湛师院[2006]4号)同时废止。
湛江师范学院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